遺囑問題如何破解?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來教你
上訴人傅、傅對北京市民初字第21517號遺產糾紛案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依法成立合議庭,公開舉行聽證會。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傅氏及其委托代理人鄭XX、傅氏的委托代理人董XX、劉氏的委托代理人王XX、傅氏2、傅氏3、傅氏4出席了庭審。劉一、劉三是本院依法傳喚的,未出席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2013年9月,劉先2向一審法院提起上訴,稱我和丈夫傅先5通過組織介紹于1951年1月1日結婚。 婚后雙方有五個孩子,分別是長子傅6、長女傅4、二女兒傅7、三女兒傅3、二兒子傅2。 付謙6日和前妻董希勤生下女兒付謙1日。
傅謙六世于2003年去世。 傅7和她的丈夫劉1有一個女兒劉3。 傅先生于2012年去世。 傅謙五人于2000年9月4日逝世,留下西城區和西城區真武廟兩處房產。我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想繼承一部分老伴侶的遺產,這樣才能有一個經濟來源,減輕孩子的負擔。
因此,我向法院上訴, 請求法院裁定西城區的房屋由一方負擔;
傅X2認為,劉 X2關于雙方親屬關系和死者情況的說法是真實的。接受劉 x 2的事實陳述。我父親有一份遺囑,根據這份遺囑,西城區的 x x 房子和玄武的 x x 房子(西城區)將由我和劉 x 2繼承,我們每人分得一半。養恤金和喪葬費用已經用于父親的葬禮,但是沒有商定如何劃分。
付×辯稱:傅×5在江蘇省邳州與魏氏結婚,婚后沒有生育付×。1951年,傅×5與魏氏在徐州辦理了我國離婚相關手續。
1974年,魏氏去世。2000年3月15日,傅×5、劉×2所寫“遺囑”中涉及的兩套房產,在傅×5去世對于時尚未取得企業所有權進行證書。因此,該兩套房產信息不能自已視為傅×5生前的合法以及財產;且遺囑內容形式也不符合國家法律制度規定,多處出現不符合社會常理,故不認可該“遺囑”的真實性,該“遺囑”應認定合同無效。即使通過遺囑可以有效,也只能作為處分立遺囑人的財產。
現在西城區×××號房屋設計已由一個單位時間分配學習他人,在同時拆遷了西城區真武廟×××1號房屋的情況下,已置換公司位于西城區真武家園×××號房屋。故法院認為不宜就西城區×××號房屋建設作出經濟實體數據處理。
若法院工作能夠直接認定需要拆遷農民利益的,請求人民依法及時處理。父親已經去世時,我基本能實現勞動,承包了六畝地,收入主要來源主要是由于種地。從去年中國開始我每月領取退休費1800元,我愛人每月領取退休費1700元。傅×5去世時,單位給了喪葬費2800元及撫恤金10646元,要求我們予以解決分割。
我和母親將傅×5的母親文化養老送終,為被繼承人盡了孝道;且我家庭教育比較分析困難,還有個孩子可能患有重病,故對遺產保護房屋及喪葬費、撫恤金的繼承發展應當予以適當提高照顧,要求選擇法院最終判決多分。
以上就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遺囑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遺囑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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