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手機卡!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最新講解
2018年9月份,被告人趙峋任向中國挪移公司承包了開手機SIM卡營業。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其為賺取相應的酬金,于2019年3月份開端,在其經營的手機店及周邊工廠、集市等場合,經由過程送禮物的方式吸收職員辦理手機SIM卡開戶手續,而后用手機給SIM卡跑流量,后又于2019年6月購買了貓池、卡池等設置裝備擺設,擱置在東莞市沙田鎮東港城2期1棟401室舉行操縱,多量量地運轉、養護手機SIM卡。
后趙峋任覺得買賣手機SIM卡的買賣利潤高,因而經由過程與地推分工、向別人購置的方式,倏地取得公民個人信息,再將非法獲取的實名認證手機SIM卡發售給別人。
時期,趙峋任以約10萬元的價錢出售給周宇(另案處理)1000多張實名認證的手機SIM卡、另外還出售給廣州一男子80多張實名認證的手機SIM卡。2019年10月2日16時,公安機關在東莞市沙田鎮東港城2期1棟401室將趙峋任抓獲歸案,現場查獲手機卡等物品一批。另查明,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趙峋任已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查,被告人趙峋任歸案后穩固供述稱,涉案的手機卡均是經由過程送禮物等要領吸收職員供應身份證信息、相貌照來辦理手機卡,再將這些身份信息在移動公司的終端上與手機卡綁定,只是最后不把卡給到客戶。
即涉案的手機卡已與特定公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等個人信息相綁定,無疑屬于公民個人信息,而趙峋任私自將上述手機卡向別人發售,其行為即是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訊斷:被告人趙峋任犯侵占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第七條 單元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之罪的,按照本說明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法的科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八條 設立用于實行非法獲取、發售或許供應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法舉止的網站、通信群組,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網絡辦事提供者拒不執行法律、行政法例規定的信息網絡平安治理責任,經羈系部分責令采用矯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實行侵占公民個人信息犯法,不屬于“情節分外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數退贓,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未經被收集者批準,將正當采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別人供應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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