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女兒購房如何保障權益?上海房屋產權律師這招就能搞定!
我女兒曾經成親,當初預備買房,我們老人想幫他們交首付,殘剩部分讓女兒半子本人還存款,房產證上想寫我女兒的名字。但伴侶告訴我,只如果她結婚后買的屋子,縱然房產證上唯獨她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時也算夫妻配合財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房屋產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我們憂慮萬一他們往后離婚,女兒和我們的權益無奈保證,但愿該房屆時只歸女兒小我私家所有。叨教律師,我們該怎么樣做能力達到如許的目標。
律師答復以下:依據《上海市高等國民法院對于合用最高國民法院婚姻法法律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的規定,“……實踐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以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說,在本市的司法實踐中,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資購房,且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而未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法院會認定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個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ǘ┮环揭蚴艿饺松頁p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就是上海房屋產權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資購房,且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而未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法院會認定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個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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