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上海行政訴訟律師來講講
原告李旭某對被告上海鐵路局(以下簡稱上海鐵路局)的行政批復和被告國家鐵路局的行政復議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行政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此案,依法組成合議庭。 審判期間,上海鐵路局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本院作出海星楚子第1032號行政決定,駁回了上海鐵路局的管轄權異議。
上海鐵路局上訴。 第二審期間,上海鐵路局申請撤回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中興中紫》第2553號行政決定,允許上海鐵路局撤回上訴。
濟南鐵路局和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本案行政行為中具有法律利益,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2016年6月16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李的主要代理人是被告的主要代理人于,上海鐵路局的主要代理人朱磊,國家鐵路局的主要代理人胡偉,濟南鐵路局的主要代理人王偉。 第三方的委托代理人杜律師出席了訴訟。 此案現已結案。
2015年3月12日,被告上海鐵路局向李某某作出回復(以下簡稱回復),內容如下:
一、經我局調查核實,該舉報第一、二項不屬實。
二、舉報第三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號)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此投訴已超過規定的投訴期限,我局已給予回復。
原告李某某不服上述答復意見,向國家鐵路局提起行政復議。2015年6月18日,國家鐵路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海鐵路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為。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一個國家鐵路局舉報,要求對某某企業公司和濟南鐵路局在某某鐵路發展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情況下對于違法開工、未辦理開工報告批復內容以及學生不具備招標工作條件就是違法招標的行為方式進行有效查處。2015年1月16日,上海人民鐵路方面作出《答復意見》。
原告不服,向國家鐵路局提起環境行政復議。國家鐵路局維持了上海鐵路局的行政人員行為。
原告不服,提起我國行政法律訴訟,要求政府撤銷上海鐵路局作出的《答復意見》并判決其重新組織作出明確答復;撤銷自己國家鐵路局作出的行政復議制度決定;訴訟費由二被告需要承擔。
在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期間,原告李某某提交了吐槽證據并當庭出示:
1.某鐵路違法建設報告及特快專遞回執,用以證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查處違法行為的義務;
2.《答辯意見》,用以證明被告上海鐵路局認定事實錯誤,未依法履行調查職責;
3.《行政復議決定書》,用以證明國家鐵路局認定事實錯誤,行政決定違法;
4.建設項目開工條件的證據材料,用以證明原告的舉報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被告上海鐵路局錯誤認定事實,未依法履行調查職責。被告國家鐵路局違法作出復議決定。
以上就是上海行政訴訟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國家鐵路局維持了上海鐵路局的行政人員行為。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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