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案件需要哪些證據?上海股權糾紛律師為您整理來講講
因此,不能認定企業與公司或技術公司就按照服務協議中的收費方式計算撤資服務費達成協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股權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有證據顯示,2016年7月25日,某企業通過微信通知某公司、某科技公司、某產品公司終止委托,某公司、某科技公司書面回復終止委托協議。
企業以協議回應,某企業認為板產品公司的通知未發出,服務協議未終止,同年7月31日,某公司、某技術公司、產品公司達成和解減資計劃,某企業促成資金退出。
一審法院認為,即使產品公司的答復是以企業陳述的方式解釋的,“該事項終止”。
會議未召開的原因尚不清楚,該事項的終止意味著產品公司退出談判的終止。 在一家公司、一家科技公司和一家產品公司達成和解和減資計劃后,一家公司在沒有證據表明微信交易“終止”的情況下,安排了隨后的股東大會并推動了撤資結算,產品公司確認相關股東大會是在省政府的主持下召開的。 因此,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某一公司或某一技術公司退出產品公司是否實際上是由某一企業調解的。
綜上,某企業發展要求我們繼續進行履行勞動合同,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案服務貿易協議可以約定的費用成本計算教學方式向其支付技術服務費、稅金的主張,并無相應的事實及法律理論依據,難以得到支持。據此,一審人民法院遂判決:駁回某企業全部通過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6,597元(減半收取),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1,597元,由某企業經濟負擔。
在法庭審理中,企業提供的證據如下:
1、潘、段的微信記錄、短信記錄和微信記錄;制作公司的微信記錄,證明雙方的合同于2013年8月開始生效,為企業推廣公司服務,為科技公司達成和解;
2、潘和唐的微信記錄,以及唐的養老保險支付,證明唐在2016年2月后繼續代表一家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在一家企業工作,直到同年7月后才離開,并且是一家企業促成了和解
3、產品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和對董事會決議草案的答復,以證明公司或技術公司完成減資后,公司或技術公司必須支付服務費,且金額符合服務協議;
4、和解協議,以證明公司、技術公司在服務協議終止前,公司和技術公司與生物公司和產品公司簽訂了和解協議。
證據1、證據2是關于股權轉讓的談判,不能證明企業的事實; 證據3是企業印制的,沒有簽名、印章、證據4份副本,都不能證明企業的事實被證明。法院認為,證據1、證據2不能證明企業未經證實的事實; 證據3沒有簽字、蓋章,證據4是復印件,不能確定其真實性。因此,法庭不會接受上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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