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處理?廣州民間借貸律師告訴你
上訴人楊某、上訴人梁某均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0)-4807民事判決提出異議,并就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成立合議庭審理,本案審理現已結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民間借貸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審法院認定梁某某與余某某為夫妻關系。2010年1月1日,梁某某給楊某某開了一張借條,上面寫著:今借楊某某人民幣100萬元,用于工程周轉,還款期限為2010年1月31日。
我將以上海市凌琳南路1288弄301室和莘路2375弄601室的房屋作為擔保。如果到期不能還款,我每月支付30萬違約金。當日,梁某某向楊某某出具收條,收條上寫著:“今收到楊某某人民幣一百萬元(現金五十萬,轉賬五十萬)”。
2010年3月6日,梁某某又給楊某某開了一張借條,上面寫著:“為周轉資金,已向楊某某借款人民幣四十萬元整,還款期限至2010年3月15日止”。在借條下,梁某某寫著“收到現金40萬元”。
2010年3月15日,梁某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將人民幣20萬元匯入楊某某賬戶(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10年7月,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梁某償還借款本金140萬元,余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原審人民法院另查明,楊某某和梁某某并未就上述企業借款進行辦理業務相關的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在最后的審判中,梁先生提供了2010年2月6日、2月26日、4月20日、4月29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江先生轉賬的轉賬憑證(總計超過40萬元)和2010年2月26日楊先生發送的短信。 用于證明梁先生在楊先生的指示下,將40萬元轉讓給姜先生償還貸款。
在最后的審判中,楊說當貸款發放時,梁告訴楊,余對貸款一無所知。梁說,貸款的目的是做工程,楊后來得知梁不做工程,借款的理由是假的。梁先生表示,貸款的目的是償還外界欠下的賭債。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梁某向楊某出具的借條及雙方的陳述,可以確認楊某與梁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F在雙方對借款金額、借款是否已還清、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爭議。借條上明確寫著借款金額100萬,40萬。
同時,梁某某還向楊某某出具了上述借款的收條。梁某某稱僅收到借款本金50萬元,未能提供證據反駁楊某某的主張,故不予采納。梁某稱支付給姜某的40萬元用于償還楊某的借款。
因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40萬元與本案涉案借款有關,楊未予認可,故不予接受。梁某某主張已將20萬元返還給楊某某,但楊某某認為該款項是梁某某根據雙方約定支付的逾期還款違約金。
以上就是廣州民間借貸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因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40萬元與本案涉案借款有關,楊未予認可,故不予接受。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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