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處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問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解答
被告人趙某,女,×年×月×日生,漢族,大專學生文化,原系某某企業資產進行管理能力有限責任公司發展上海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戶籍地上海市楊浦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對于存款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審。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上海市浦東檢察院第120號金融刑事控告起訴被告人趙某、傅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書于2017年3月1日提交給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舉行公開聽證。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任命檢察官吳菊平、檢察官朱啟嘉出庭支持起訴。庭審現在結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X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浦東新區注冊成立,招聘業務團隊通過介紹熟人、散發傳單、舉辦班級展覽等方式在本市進行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回報,通過簽訂理財協議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2013年8月,被告人趙、付先后加入管理公司,擔任上海大區負責人、市場部經理。2014年6月,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后,兩被告繼續擔任上述職務。
2015年1月,趙離職,隨后傅為負責人。經審計,投資方通過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單位相同)向管理公司支付4086.9萬元,其中2015年1月13日前支付2393.7萬元,2015年1月13日前支付2393.7萬元,2015年1月13日后支付16元。
陸確認的金額為3856.9萬元,其中2015年1月13日前支付2251.7萬元,2015年1月13日后支付1605.2萬元。上述通過上海XXX支付服務有限公司的收款賬戶和沈XXX等人的銀行交易憑條記錄的金額為1565.41萬元,其中2015年1月13日前為1365.41萬元,2015年1月13日后為200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病歷等相關書證。據此,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被告人趙某、付某的刑事責任。兩名被告已經自首。趙系主犯,傅系從犯,依法提請法院量刑。
庭審中,被告人趙某、傅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罪名均無異議。趙某的辯護人提出企業審計項目金額中有一個重復數據計算的部分教師應當扣除,另有研究部分學生欠款是魯慶煒通過使用第三方單獨募集資金不能作為計算技術在內,應當如何認定趙某系從犯。
傅某的辯護人提出問題重復利用計算的數額應當扣除,有部分投資人的欠款不是由傅某直接影響吸收,傅某只是在一些相關業務員離職后擔任管理公司的聯系人。兩名辯護人另提出被告人均系自首,推出各種違法犯罪所得,建議法庭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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