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問題的糾紛如何解決?上海買賣合同律師告訴你
上訴人上海世信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就黃民一號第232號民事判決就銷售合同糾紛案件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08年)提起上訴。依法成立合議庭審理此案。此案現已結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買賣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2008年1月15日,任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上海石城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城公司)與張毅共同致富人民幣227元、585美元及逾期未付利息。二○○八年七月三日,任先生撤回對張先生的訴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原訟法庭通知中國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建筑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一分公司)作為第三者參與訴訟。
在原審中,任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送貨單,以證明任某送貨至世信公司的工地。經質證世信公司可以認為貨是交給張乙,簽收人是張乙的員工,與世信公司發展無關。張乙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表示無異議,但認為自己收貨進行人為世信公司的員工,與張乙無關。冶金管理公司對該證據事實無異議。
2、世通出具的證明和詳細聲明,證明世通的貨物收付金額為人民幣227,585元。 經質證后,世通對該證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是證明張B拖欠任何材料的付款,不同意詳細說明,并認為任何材料要求的材料價格有誤。
張乙已經向仁謀支付了4萬元。 關于世通的質證意見,任志強承認收到4萬元,認為4萬元是另一個項目的實質性付款,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 張乙對證據沒有異議,也記不清他向任支付了4萬元,表示如果他支付了,他就會代表世通支付。冶金公司對證據沒有異議。
3、收貨管理人員周某某、謝某某的證明,以證明自己收貨企業單位是世信公司。經質證,世信公司可以認為該兩人系張乙的員工。張乙認為周某某進行領取世信公司通過發放的工資,故該兩人系世信公司的員工。對
張乙的質證以及意見,世信公司發展表示周某某學生并非世信公司內部員工,其平時我們從不需要領取一個公司績效工資,僅在九城湖濱項目工程施工結束后,因張乙未支付其報酬,而由世信公司資金墊付張乙應給付的人工費。冶金技術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原審審理中,世信公司向法院可以提供具有下列相關證據:
九城湖濱項目通信工程施工合同證明,項目實際施工方為冶金公司,張毅為冶金公司指定的負責人。 經質證,任某對證據無異議,認為合同與本案的銷售合同無關。 張乙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合同因資金問題未實際履行。
冶金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冶金公司沒有與世界通信公司進行過面對面的接觸,世界通信公司沒有向世界通信公司支付任何費用,也沒有向世界通信公司派遣任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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