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了該怎么辦?上海合同違約律師為您解答
上訴人吳江正豪絲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豪公司)因買賣合同爭議,對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05年)宋民二等524民事判決不服,并向法院提出上訴。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違約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院于2005年8月19日受理此案,依法成立合議庭,并于同年8月30日公開開庭。 上訴人正豪公司授權代理人葉飛、上訴人上海康牌黎明服飾有限公司授權代理人陸建平。 (以下簡稱康派公司)出席聽證會。 本案的審理現已結束。
一審法院查明,2004年3月11日,鄭好公司與康派斯公司簽訂購貨合同,約定康派斯公司向鄭好公司購買價值人民幣170553.60元(以下幣種相同)的彈力布。合同中約定指南針公司預付50%的貨款,余款在收貨后3-5天結清。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購貨合同簽訂后,鄭好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前實際向康派斯公司交付了價值172938.20元的彈力布。2004年3月13日、2004年3月22日,康思公司支付鄭好公司共計85000元。
2004年3月5日,康派斯公司與案外人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公司)簽訂了一份襯衫購買合同,約定華源公司向康派斯公司購買價值974 940元的襯衫。為履行該合同,派斯公司于2004年3月11日與鄭好公司簽訂了上述采購合同?,F在華遠集團有限公司還沒有把指南針支付的襯衫全部付清。
原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雙方對于當事人通過簽訂的收購企業合同,內容進行真實存在合法,系有效管理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發展具有中國法律制度約束力。正浩公司向康派司公司沒有履行交貨義務后,康派司公司需要償付正浩公司銷售貨款是其應盡的合同權利義務。
上述收購合同對貨款的結算期限約定為“預付款50%,收款后3-5天結算”?,F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康派司公司員工提出的其償付貨款的條件以及尚未成就的主張自己是否已經成立?康派司公司人員提供的其與華源集團公司客戶簽訂的收購合同書及華源公司設計出具的證明,能夠得到證實其尚未收到華源公司的全部貨款,故法院一般認為康派司公司的主張是有依據的,能夠同時成立,法院應當認定康派司公司資產償付正浩公司貨款余額的期限結構尚未至雙方共同約定的期限。
正浩公司對康派司公司社會提供的證據所提出的質證意見以及其理論認為我們雙方國家之間系現貨市場交易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訴稱意見,與事實情況不符,且均未提供一個相應的證據方面加以分析證實,不予采納。正浩公司基本要求康派司公司償付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服務請求,因康派司公司償付貨款的條件影響尚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正浩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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