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購買房屋時,已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作為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業主的購房款,就應該履行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這與物業管理公司是沒有關系的。
如果開發商或是物業管理公司因為業主沒有簽訂業主公約、對物業管理公司協議有意見而拒絕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不給業主鑰匙等,這種行為構成開發商對業主的違約,也是對業主權益的侵害。
業主有下列權利:
(一)對物業的基本情況和有關資料行使權利;
?。ǘ﹫绦形飿I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組織的決定和其他處理物業事務的決定;參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管理活動。
?。ㄈI主權利受到侵害的主體依法享有訴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ㄋ模`反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享有或承擔;
?。ㄎ澹ξ飿I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擁有最終參與權和監督權;
?。┮婪▽ξ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權利;
(七)參與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的收支、支付問題等權利。
逼迫業主簽訂3年的物業管理協議是沒有道理的,既不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規定,也與目前物業管理市場的現實格格不入。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因為以上原因拒絕交付鑰匙,作為業主,可以直接找開發商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開發商違約,并要求其承擔違約導致的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