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法律師:租賃合同的若干問題
2002年11月21日,大華公司發通知函給精航公司,稱因本單位原考慮芷江西路123弄85號另有用途,經協商無果,仍按原租房協議履行,你處共欠本單位租金94,417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希望接此通知后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將租金及其他費用付給我方,請予大力協助。2002年12月9日,精航公司的代理人上海市茂眾律師事務所律師董福根曾給上海長城電子工業公司和大華公司,就雙方在履行2001年1月12日《廠房租賃合同》糾紛之事發函,精航公司的代理人在此函中稱,雙方在履行《廠房租賃合同》時,大華公司擅自違約且出爾反爾,一時通知終止,一時又通知繼續履行,此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精航公司經濟上的損失。
同時要求大華公司在接函后七天內與精航公司委托人聯系妥善解決履約糾紛事宜。該函還明確,精航公司已決定于2002年12月30日予以搬遷。2002年12月11日,上海長城電子工業公司又函告精航公司的代理人上海市茂眾律師事務所董福根,稱由于總公司總體格局調整。
大華公司與精航公司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想提前終止,為此雙方經協商未果,所以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仍具有法律約束力。并稱雙方于2002年12月3日的商談中,精航公司明確表示不予搬遷,故要求精航公司向大華公司支付所有費用。2002年12月下旬,精航公司搬遷時,由于大華公司的門衛鎖門,不同意精航公司搬遷,雙方發生爭執后曾撥打“110”報警。
2003年1月9日,精航公司搬遷完畢,并將鑰匙交給大華公司門衛,該門衛還向精航公司出具了收條。但目前精航公司處仍有一把鑰匙未給大華公司。另查明,上海華盛旅游用品廠系大華公司的下屬單位。精航公司現經營場地在本市千陽路271弄4號樓。精航公司方的三個證人均當庭作證,證明雙方就精航公司搬遷之事協商曾達成口頭協議,即大華公司同意減免精航公司的六個月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費。
審理中,精航公司認為,大華公司提前終止合同系違約行為,且雙方已在2002年11月13日口頭達成協議,即大華公司同意免除精航公司六個月的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精航公司已于2003年1月9日前完全搬出了原來租用的廠房,故不同意大華公司的訴訟請求。但精航公司未提起反訴,也未提交其因大華公司違約而受到損失的證據。
精航公司還稱,雙方于2002年11月13日達成的大華公司同意減免精航公司六個月房屋租金及物業管理費的口頭協議,大華公司當時是同意的,并同意在兩三天內向精航公司提供書面協議,但大華公司后來沒有提供書面的協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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