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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后,余某某提出上訴,認為在原審中,他已向法院申請傳喚順福公司原負責人出庭作證,原審法院駁回其申請有失公允;其曾與順福公司原負責人協商將租金調整為每年9.5萬元,但原審仍按每年11萬元的標準計算不當;鄭某某的裝修是自己做的,原審判決其賠償鄭某某裝修款4000元缺乏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租房律師一起看看吧。
鄭某某學生提起行政上訴,認為:余某某在與其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時隱瞞原合同將到期的真相,造成鄭某某活動產生技術轉讓費及裝修費損失,現不同意遷出。請求進行撤銷原判,改判駁回順復公司的原審法院訴訟服務請求,并改判余某某國家賠償以及裝修補償款25,000元。
羅某提起上訴,認為在與余某簽署租賃協議時,順富公司的楊某員工承諾在租賃協議到期后再簽署兩年。 現在由于合同不能履行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將判決修改為順富公司,賠償損失5萬元。
順富公司要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認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正確。
本院學生認為,根據企業查明的事實,余某某與順復公司發展之間的《房屋進行租賃服務合同》已于2008年11月23日屆期,余某某與羅某某、鄭某某國家先后通過簽訂的合同管理作為轉租合同亦應終止履行,且現有研究證據制度尚不足也可以證明余某某轉租房屋時征得順復公司的同意,原審法院據此判決余某某、羅某某、鄭某某遷出承租部位并無明顯不當。
余某某雖對房屋產權使用費的標準問題提出一些異議,但缺乏相關證據佐證,原審按照我國每年11萬元的標準要求確定余某某網絡支付平臺使用費亦無不當。鑒于原審中鄭某某、羅某某就其所受經濟損失未提供一個有效提高證據佐證,且鄭某某亦表示自己裝修成本費用減少損失函數可由不同法院酌定,原審法院據此酌定余某某賠償鄭某某裝修補償款4,000元以及我們確定余某某、鄭某某、羅某某同學之間的其他社會爭議可另案處理,本院認同。
綜上,對原審法院最終判決本院予以幫助維持。余某某、鄭某某、羅某某的上訴機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上訴被駁回,判決得以維持。
第二次試鏡費用為130元,余某為43.34元,鄭為43.33元,羅為43.33元。
這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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