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廣州買賣合同律師為您講解買賣合同的相關問題
原審法院認定的其余部分事實信息無誤,有送貨單、支票進行存根、結賬單、付款責任清單,雙方對于當事人可以陳述等證據已經證實,本院予以分析確認。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買賣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院經審理需要查明,上訴人公司在其記賬本上有關企業欠款50,876.84元的記載研究內容為“賬截到2000年4月7日止,合計108,833.50元+上次尚欠40,613.00元,總149,446.50元,扣除夜達發本廠貨城管2,000張×1.10=2,200元,2.5cm織帶7,669m×0.285=2,185.66元,1mm雙面使用反光絲7,000m×0.16=1,120元,雙層織帶4,300m×0.48=2,064元,合計(扣款)7,569.66元,貨款是否已付91,000元,總計超過已付98,569.66元,尚欠50,876.84元”,后為陳根發簽名。
法院還認定,雙方于1999年12月23日簽署的相應收據為“陳根認定截至12月17日黃金金額為31,619.50元,余額為40,613.00元,總金額為72,232.50元”。
Pingju Zhen在其賬簿中記載:“截至12月17日已結清,共計72,232.50元,已支付31,619.50元,仍欠40,613.00元”。陳根也發出了他的簽名,但沒有具體的日期。被上訴人在第二審中表示,根據記錄,陳根的簽字時間為1999年12月17日,結算時間也為12月17日,隨后平居鎮于12月23日出具結算回執。 為此,陳根發和平菊進于12月23日簽署了回執。
上訴人聲稱,和解與雙方爭議解決金額61,000元相同,即被上訴人1999年12月17日所欠金額為72,232.50元,被上訴人于12月23日支付了31,619.50元。 截至12月17日,欠款余額為40,613.00元,賬簿上的結算記錄和陳的簽字日期為12月23日,而不是12月17日。 由于被上訴人在付款清單上注明上訴人于1999年12月23日收到付款31,619.5元,被上訴人聲稱,該賬戶的結算和陳根發的簽字與12月17日的付款清單明顯矛盾。
據進一步確定,在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根發本人所寫的付款清單中,顯示上訴人于1999年12月23日收到了上述31,619.5美元的付款。此外,亦沒有記錄顯示在這些名單上,上訴人曾向上訴人支付61,000元現金,而在1999年9月至2001年1月5日期間,這筆款項累計超過370,000元,其中最大的一筆是61,000元支票。
2000年4月3日,上訴人向上訴人開具了6張增值稅發票,總額為61,000美元。上訴人的財務主任伍俊生表示,他弄錯了,000美元的增值稅發票相當于4月22日61,000美元的支票,而4月7日61,000美元的現金支付相當于90,000,100元的增值稅發票。
同時查明,被上訴人于2000年5月15日向上訴人支付了3萬元,同年6月13日向上訴人支付了2萬元,被上訴人在5月15日支付的憑證上注明了“貨款”。
在答復中,上訴人聲稱,兩筆款項是2000年4月22日和解后被上訴人所欠50,876.84美元,否則,根據被上訴人的聲明,在核對人民幣1000元后,上訴人為什么還要再支付50,000元,于4月22日支付61美元。
被上訴人聲稱,5月15日的3萬元貸款是在6月13日20日借給Ping Ju Zhen辦公,4月22日結清賬戶后,向上訴人支付了000美元。 陳根發未就3萬元為貸款的陳述提供證據。
以上就是廣州買賣合同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陳根發未就3萬元為貸款的陳述提供證據。要求依法撤銷原判和修改判決的上訴。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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