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民事律師為您講解物業糾紛相關問題
原告甲公司(以下問題簡稱甲公司)訴被告乙公司(以下我們簡稱乙公司)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合同法律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適用一個普通用戶程序,并依法進行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2月15日2013年5月9日公開開庭時間進行了關于審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告甲公司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俞某某學生以及對于被告乙公司的委托保險代理人黃某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公司訴稱,本市某弄某花園(后期)系被告乙公司開發建造。該小區地下一層游泳池(建筑面積1399.9平方米)和部分地下車庫車位為被告所有。
原告與廣州黃浦區某花園(后期)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原告自2006年7月1日起為該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同時約定,商業用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下同)6元繳納物業管理費,停車庫按照每月每個100元繳納停車管理費,業主須在每季度首月月末前繳納本季度物業管理費,逾期繳納,逾期繳納部分按照每天千分之一收取滯納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至今。
因被告未按時繳納地下游泳池和地下車庫的物業管理費和停車管理費,原告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訴,經法院一審、二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有的地下游泳池系原告物業管理范圍,且屬于商業用房,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自2006年7月1日起2009年6月30日止的地下游泳池物業管理費人民幣302,378.40元,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停車管理費人民幣56,600元。但是自2009年7月1日至今,被告仍未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游泳池物業管理費和停車管理服務費,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現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間的地下游泳池物業管理費251982元,要求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上述款項自2009年8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7月起至2011年12月的車位管理費190500元,要求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上述款項自2009年8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要求被告給付工商資料及房地產資料查詢費515元。審理中,原告撤銷要求被告給付工商資料及房地產資料查詢費515元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其訴訟請求提供了以下證據:
1.證明原告具有物業管理資格的資格證書;
2.黃敏思的《民事判決書》和第二次(民事)終審《民事判決書》證明法院認定有關事實,責令被告履行付款義務;房地產登記簿,表明被告是地下游泳池和地下車庫停車位的一部分的所有人;原告要求并經被告確認的被告拖欠原告物業管理費的收款通知書、細則和送貨單;
3.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停車位管理費細則,證明被告同意支付包括空置停車位在內的停車位管理費;
4.房地產登記查詢費證明書;
5.“房屋租賃合同”,證明被告將租用地下游泳池供他人實際經營。
廣州民事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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