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鑒定意見知多少?上海刑事會見律師為您講解
在專業性很強的案件中,專家意見往往成為解決糾紛的核心證據。在審查鑒定意見之前,首先要審查鑒定意見的文書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司法鑒定意見書一般應寫明委托單位、委托日期、鑒定過程、鑒定結論、鑒定機構、鑒定人和鑒定日期等。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會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審查企業委托手續以及是否齊全
審核委托書、委托書、委托協議書是否齊全。 完全委托是啟動認證程序的基礎。 一是檢查委托手續是否齊全,委托書及委托協議是否齊全。
實踐中常見的問題有: 1、不能提供委托手續; 2、先鑒定后委托,委托前鑒定。上述情形不能糾正或者不能合理解釋的,不得以有關專家意見為判決依據。
二、陳某、匡某某故意傷害案
爭議焦點: 委托管理主體不適格的鑒定意見以及能否可以作為定案證據?
判斷要點:檢察機關提出的“評估意見”存在以下問題:1、啟動評估程序的主體不合法。 根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規定》,需要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出具鑒定申請書。 評估意見受縣公安局派出所委托,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評估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2、本次評估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并于當日完成,但公安機關委托時間為2013年9月10日,違反評估程序中的法律規定,先進行后委托評估。 3.《評估意見》中,樣本來源、評估過程及附件清單均為“某省第二人民醫院門診病歷復印件”,但附件來源中無相關材料。 屬于送檢材料,樣品來源未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院不予確認評估意見。
三、唐甲,唐乙故意傷害案件
爭議:委托時間晚于評估時間。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嗎?
裁判工作要點: 關于我國某市明正司法進行鑒定所 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某明正司鑒所 [2016] 臨鑒字第 175號傷殘醫學鑒定分析意見書和該所 2017年7月20日、1月21日出具的有關該鑒定指導意見的補充材料及數據說明的證明企業效力存在問題。
首先,評估意見的評估日期為2016年4月29日,委托日期為2016年5月26日。按照時間順序,在司法評估所在地收到某縣公安局委托前,委托某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測量周氏受傷左眼視野是違法的。 并以此為依據,由某縣公安局委托他對周某進行傷殘鑒定。
最后某市明鄭法醫學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沒有按照《視功能障礙法醫學鑒定指南》的有關規定,對被害人的病理基礎進行分析。相關評估意見和補充材料不得作為最終決定的依據。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會見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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