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無罪辯護律師以案說法為您解答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對于冤錯案件受害人而言,能夠進行及時得到充分發展獲得經濟賠償問題尤為重要。現實中存在不少冤假錯案,有的人申訴多年遙遙無果,有的很幸運的被改判無罪,并且能夠申請到國家賠償,那么如何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獲得無罪判決后應該怎樣爭取國家賠償?下面上海無罪辯護律師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對于冤錯案件受害人而言,能夠進行及時得到充分發展獲得經濟賠償問題尤為重要。張輝、張高平沒有一個從事一些違法或犯罪活動行為,無辜被判有罪并被長期羈押,人民法院可以堅持有錯必糾再審改判無罪后,依法及時啟動我們國家要求賠償,讓人民服務群眾相信,正義不會缺席,也不會遲到。
一、基本案情
張輝和張高平因2003年一起致命強奸案被判強奸罪,并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監禁15年。 案件再審,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公開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原判決,宣布張輝、張高平無罪。 2013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分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二、裁判結果
經過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張輝、張高平公開道歉。在接到國家賠償申請的當天,立即立案,派人聽取上訴人的意見。15天后,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認為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再審宣判無罪的張輝、張高平,應當由法院依照法定標準賠償人身自由,并結合兩人被錯判、判刑的具體情況、刑罰的執行以及對其工作和生活的影響,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隨后,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張慧和張高平分別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110多萬元。
三、《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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