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知多少?上海無罪辯護律師為您詳解
現實中存在不少冤假錯案,有的人申訴多年遙遙無果,有的很幸運的被改判無罪,并且能夠申請到國家賠償,那么如何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獲得無罪判決后應該怎樣爭取國家賠償?下面上海無罪辯護律師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無罪國家賠償案再審
一、基本案情
1981年5月18日,吉林省輝南縣鎮郊供銷社進行綜合應用商店被搶劫,更夫艾某被打傷致殘。1981年12月,因王建中、施長喜涉嫌搶劫,吉林省通化地區發展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可以作出我國刑事司法判決,判處王建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中國政治教育權利需要終身;判處施長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由吉林省企業高級管理人民選擇法院工作作出裁定核準。
1995年7月,輝南縣公安局經偵查人員認定1981年“5.18”案件系顧某、于某所為。1995年9月,吉林省高級服務人民共和國法院裁定撤銷該院刑事法律裁定和通化地區具有中級以上人民智慧法院關于刑事責任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1995年9月,通化地區中級社會人民實現法院建設作出相應刑事判決,宣告王建中、施長喜無罪。王建中、施長喜于1995年12月以再審無罪為由申請我們國家經濟賠償。
二、裁判結果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賠償王建中104846.29元、石長溪106475.92元,并在原告所在地召開會議,當場宣布賠償決定,當場支付賠償金。 原告王建中不同意,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199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賠償決定。
三、相關法律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ㄒ唬┻`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ㄈ┮勒諏徟斜O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ㄋ模┬逃嵄乒┗蛘咭詺?、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ㄎ澹┻`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
?。ㄆ撸┮勒諏徟斜O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以上便是上海無罪辯護律師講解的相關司法案例,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的了解,法律會較好地保護弱者的利益,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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