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署協議產生的合同糾紛案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根據以下案例解答合同糾紛相關法律法規。
【基本案例】
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經雙方確認,原告向A工地供貨金額為2324065元。B、C、D、E、F、G、H,這7個工地的供貨總額為1290516元,被告已向甲、丙、丁、戊公司支付2949310元,在起訴過程中,被告再支付10000元。
被告辯稱,只承建了A、B、C、D、E這5個工地,供應金額為2824054元。F、G、H這3個工地,由張某擁有。
張某說,他沒有代表公司簽署任何合同。雖然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支付計劃承諾書是他自己簽署的,但被告不承認承諾書中的供應金額,也沒有簽署。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在接受代理后,律師仔細審查了原告的相關證據材料,并對證據材料進行了全面的分析,提起了訴訟。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均勝訴。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1.張某是B公司的項目經理,支付有權簽署收據,而不是普通員工,接受A公司的供應是履行其職責。2.B公司已根據供貨時間表向C公司和D公司支付貨款,證明B公司已確定表中的金額。
綜上所述,本院裁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原告主張的貨款664275元。
二審判決:
二審期間,上訴人、被上訴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雙方對一審事實均無異議。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論】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張某有權在收貨單上簽字。他是B公司的項目經理,不是普通員工。a公司有理由相信張某有代理權。為保護善意第三方(a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認定張某的簽字行為有效。
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一般需要提供合同、采購單、交貨單、對賬單、發票、轉賬記錄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需要原告提供原件進行核實。不能與原件一致的副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傳真副本的法律效力經常引起爭議。因此,在訴訟前,建議委托專業律師充分審查證據,及時糾正有證據缺陷的材料,不要草率起訴。起訴后很難糾正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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