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一審
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與被告蔡*華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李*委托上海民間借貸律師出庭參與訴訟。這個案子現在已經結束了。
【案情簡介】
原告李*表示,原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簽訂了《貸款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起訴提供人民幣(貨幣,下同)30000元,貸款期限為6個月,從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月利率為1%。原告向*起訴提供貸款后,被告向*起訴出具借一份借據。貸款到期后,被告只支付部分利息,經*起訴多次催促,仍未償還本金和剩余一個月的利息。因此,原告起訴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3年9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告支付的上述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被告蔡*華辯稱,借款是事實,承認原告,但由于經濟狀況不佳,無法立即償還貸款。
【法院審理】
經審理發現,原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簽訂《貸款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起訴提供貸款30000元,貸款期限為6個月。從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月利率為1%,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為每日0.5%,被告承擔違約訴訟律師費。原告向*起訴提供貸款后,被告向*起訴出具借據。之后,被告支付了原告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9月16日的利息。貸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償還本金,并多次支付剩余利息,導致訴訟。
上述事實由原件、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貸款合同、借據、商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收據、律師信函、中快遞明細表、聘請律師合同、律師費發票、法庭審判記錄等證據支持。經*審查和質證后,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蔡*華向原告李*借款未歸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和第207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蔡*華自2013年9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起,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李*貸款30000元,償還30000元利息,以300000元作為本金,從2013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蔡*華支付原告李*律師費14000元。
未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增加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37元,減半收取3518.50元,由被告蔡*華承擔。
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并根據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貸款。借款人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敦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返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當在延遲履行期間加倍支付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金。如果你也遇到相似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民間借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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