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串通轉讓財產糾紛案
上海債務糾紛律師提醒,債權人撤銷訴訟判決生效后,第三人不僅不自覺履行,還惡意串通將股權轉讓給他人。近日,人民法院結束了一項確認訴訟,確認第三人惡意將股權轉讓給次受益人的轉讓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債務人陳某在無法償還債權人吳某債務的情況下,將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袁某,并已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為此,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權人撤銷其權利。法院支持吳的請求,作出有效判決,責令撤銷債務人陳與第三方袁的股權轉讓合同。后來,債務人陳和第三方袁沒有履行有效判決,但袁惡意將股權轉讓給萬,導致吳的債權無法償還。為此,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第三方袁和萬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關于萬是否屬于善意取得的問題,善意取得有四個要件,一是沒有處分權;第二,財產轉讓是善意的;第三,支付合理的價格;第四,完成法律宣傳。雖然萬轉讓的股權已在有關部門登記公示,但其獲得的股權很難稱為善意。首先,轉讓協議簽訂6個月后,向公證處申請公證,協議簽訂時很難確認雙方的真實意圖。其次,萬向袁轉讓的每筆交易流程都有袁提取現金-萬存入相同金額的現金-袁收到相同金額的轉讓款的情況,同一筆款項在兩個人的賬戶中來回轉讓。根據民事證據的高度覆蓋規則,無法確定萬的轉讓股權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對價,這表明萬不是善意取得的。關于袁某與萬某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損害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無效。袁某知道自己應該將股權轉讓給陳某,以便陳某能夠清償債務,但未經授權將股權轉讓給萬某,這顯然是惡意的;萬某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了股權,這很難說是善意。袁某和萬某的行為損害了吳某的利益,因此他們簽訂的轉讓合同應該無效。
由于上述原因,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如果你也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債務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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