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案律師助力從輕處罰
上海酒駕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酒駕的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概述】
2009年5月,楊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暫扣駕駛證三個月,罰款500元;2021年6月20日,楊某酒后駕駛一輛黑色大眾汽車從西向東行駛至區XX路XX橋以西500米處,與王某同向行駛的黑色大眾汽車被剮蹭。后來王報警,楊當場被抓。經檢查,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06.2mg/100ml。經公安機關認定,楊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楊某因涉嫌危險駕駛被XX區公安局批準刑事拘留。楊的家人委托上海酒駕律師為楊辯護。
近日,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楊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律規定本案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寬大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和罰金:(二)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然沒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其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如果他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以避免特別嚴重的后果,他可以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
楊的家人在楊被刑事拘留后,委托律師為他辯護。了解詳情后,律師認為楊醉酒后在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處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楊犯有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楊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如果他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他應該受到嚴懲。
鑒于楊在犯罪后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此后,楊的家人積極賠償了王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他的理解,因此他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應當采納。
最后,經過審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被采納,并根據楊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判決:楊犯有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罰款5000元。
【律師建議】
上海酒駕律師提醒大家,危險駕駛罪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摩托車,追逐競爭,嚴重超載,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
在生活中,司機因酒后駕車而受到刑事處罰。他的行為給自己和家人帶來的法律成本。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是無法估量的。開車不是一件小事。酒后駕車是不可取的。不要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樹立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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