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與侵害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對其過錯承擔侵權責任,醉酒駕駛機動車給侵權人造成損害,應當與機動車之間的過錯相對應。那么對于相關法律規定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就和我們來一起學習吧。
就本案而言,事發當時,被告人劉某是在參加一次同學聚會時喝了幾杯白酒后駕駛該機動車進行趕場活動,此后即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雖然劉某在事發時是醉酒且不具備駕駛資格且其行為是故意導致該交通事故發生,但根據該事故發生之原因來看,其醉酒駕駛機動車并不是唯一原因,也不會是最終原因。
而事故發生原因系因被告人劉某酒后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并最終導致被害人黃某受傷所致,因此被告人劉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與黃某受傷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中,原告作為成年人,應知酒醉駕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被告劉某作為成年人應知酒醉駕對自身醉酒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義務性質;被告劉某酒后駕車導致原告受傷而自身醉酒駕車致交通事故發生后已失去了駕駛資格并造成了損害結果發生而自己不具備駕駛資格的危險狀態;被告劉某駕車行駛途中由于自身飲酒導致其酒后駕車而引發被害人黃某受傷而自己不具備駕駛資格等事實。
從法律規定看,醉酒駕駛機動車所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分為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單位之間存在機動車使用關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被侵權人對同一事故有多個責任的,實行連帶責任”的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引起人身損害所造成的人身損害責任與一般責任有較大區別:
一是人身損害責任的侵權人一般是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所有人;
二是人身損害責任在機動車使用期間發生,且不以其駕駛機動車時處于醉酒狀態為前提;
三是受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結果,應由其承擔主要責任并無過錯。
過錯責任原則是適用于一般侵權責任原則以及侵權責任法實施條例而制定出明確指引適用該原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在審理醉酒駕駛機動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需要特別注意醉酒駕駛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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