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上海工程合同糾紛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有關工程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
【基本案例】
原告莊說:2010年冬天,被告龔某某加入被告XX公司,承包了某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工業園區部分工程建設項目。2010年12月5日,龔某某以XX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合同,于2011年6月30日以每平方米410元的價格向原告承包工業園區外商服務中心(又稱管委會辦公樓)。2011年2月10日,龔某某以XX公司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簽訂合同和補充協議,并以承包商和材料的形式向原告承包工業園區素食玩具廠項目。
2012年初,龔某口頭同意原告將工業園區食堂建設項目承包給原告,該項目于2012年底完工,總工程款為182563.44元。2012年底,原告向龔某某和管委會提交了食堂項目結算單,兩人均未提出異議。工業園區外資服務中心大樓和素食玩具廠項目建經縣審計局審計,外資服務中心大樓項目資金2715801.50元,素食玩具廠項目資金2988401.20元。
原告與龔某結算后,龔某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欠款按3%月利率計息。截至2016年11月,龔某某已分期支付部分工程款,截至2016年11月,龔某某仍欠工程款本金133666.14元,利息160411.937元,共計人民幣1497178.08元。要求兩名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1497178.08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律師分析】
上海工程合同糾紛律師孫律師認為,本案是建筑工程合同領域的一場突出的糾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被告龔某某與被告XX公司是掛靠與被掛靠的法律關系,XX公司主張其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與法律規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本文是關于簽署中表面代理人的規定:表面代理人是善意代理人的代理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谶@種信任,善意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擔。該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托利益和交易安全。
在這種情況下,首先,原告莊與被告龔簽訂了兩份建設合同,被告龔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第二,被告龔有一個被授權的外觀。作為工業園區辦公樓和素食藝術玩具廠項目的項目經理,原告可以根據其外觀自然推斷被告龔有代理權。第三,原告莊沒有過錯。
從原告當時的客觀條件來看,他有主觀條件,有理由相信被告龔有代理權?;谶@一信任,原告向被告XX公司提交了一份承諾書。被告XX公司知道原告是上述兩個項目的實際建造者。因此,被告龔的代理行為應構成明顯的代理。雖然被告龔在結算表中指出,項目資金與被告XX公司無關,但由其個人負責。由于被告龔未能履行項目余額的支付義務,被告XX公司應對上述項目的資金和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工業園區食堂項目由被告龔個人承包,不得非法分包給原告。項目資金和利息由被告龔個人承擔。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依據。
【判決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如下:
1.被告龔支付了原告莊某工業園區辦公樓和素食玩具廠12.3萬元的工程款和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發放的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直至支付結算。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應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2.被告龔某支付原告莊某工業園區食堂工程款1676.1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5日起按銀行同期發放的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支付結算;
3.駁回原告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5天內由被告龔和被告的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逾期的,在延遲履行期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12元,財產保全費7000元,共計42012元,由原告莊某承擔11020元,被告龔某承擔18452元,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252元。
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根據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你有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工程合同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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