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標的已凍結案件外人停止執行標的達成調解協議
上海民間借貸律師提醒,通過調解方式將拆除騰退補償款進行了分配,該分配屬于家庭成員的內部約定,案外人依據在法院凍結案涉款項之后作出的民事調解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法院間的貸款糾紛,法院于2018年9月發布了一份民事調解文件。調解協議的內容包括:乙、丁在2018年12月30日前償還甲貸款本金、利息和律師費。
調解聲明生效后,由于乙和丁沒有履行調解聲明中確定的義務,甲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凍結了C公司的拆遷補償。拆遷補償來自于2019年8月23日丁前妻與C公司簽署的拆遷退款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拆遷退款補償總額180多萬元,購買安置住房,剩余拆遷退款補償100萬元。
丁,戊原是夫妻關系,有兩個女兒,丙和辛。丁,戊于2019年8月26日登記離婚。丙、辛、丁、戊都是被拆遷騰空的認定人。2020年1月,丙、辛分別起訴丁、戊家庭財產分析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購房外拆遷補償款一百萬元歸丙、辛所有。
對于法院凍結拆遷補償款的執行行為,案外人丙、辛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認為涉案拆遷款經法院調解確認歸丙、辛所有。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案外人丙、辛的異議請求。案外人丙、辛不服裁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解除對戊名下的拆遷補償款的凍結。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拆除騰退補償款屬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凍結措施于法有據。訴訟各方通過調解方式將拆除騰退補償款進行了分配,該分配屬于家庭成員的內部約定,案外人依據在法院凍結案涉款項之后作出的民事調解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丙、辛的全部訴訟請求。丙、辛不服提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上海民間借貸律師淺談,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于,案外人是否有足夠的權利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從而拆除和退還E賬戶的賠償金。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扣押、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并及時通知共同所有人。根據其簽署的拆遷和退款補償協議,武漢獲得了拆遷和退款補償。在簽署協議時,武漢尚未與丁離婚。武漢是拆遷和退款的補償商。丁是拆遷和退款的認定人。他們都享有拆遷的利益。拆遷和退款補償屬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凍結該金額。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執行貨幣債權時,人民法院不會支持外人根據執行對象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其他有效法律文件。在本案中,法院首先凍結了銀行賬戶,然后對案件中的外人進行了財產分析。訴訟結束后,調解協議的內容屬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內部協議,不得依法確定共同所有人之間的份額比例,不得優先考慮被執行人債權的物權。因此,法院不支持外人根據法院凍結案件涉及的調解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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