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宛平路律師解答拒絕律師調查取證犯罪行為
案情:原告肇某錛訴稱:2019年9月17日其受本所委派到徐匯人社局申請調查懲某籠去世后在徐匯人社局處給付的喪葬費、撫恤金、剩余養老保險返還款項被人冒領一事,徐匯人社局工作人員查驗其律師執業證件和律師事務所專用調查證明等手續后,以其沒有直接的調查取證權為由,要求其先獲得人民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才能給其出具相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這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徐匯人社局以其沒有取得人民法院的律師調查令為由,拒絕其調查申請,明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故請求確認徐匯人社局在2019年9月17日拒絕其的調查申請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原告肇某錛認為被告徐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為徐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訴訟中變更為現在的名稱,以下簡稱徐匯人社局)拒絕律師調查取證的行為違法,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告徐匯人社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被告徐匯人社局于2019年9月17日對作為律師的原告肇某錛對相關案件的調查予以拒絕。
關于徐匯人社局辯稱的肇某錛申請的調查事項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認為,根據律師法等相關規定,律師負有保密的義務,如出現泄密事件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徐匯人社局的該項辯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徐匯人社局拒絕肇某錛調查取證的理由是肇某錛沒有人民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當理由而予以拒絕,則構成行政不作為。但是,人民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是律師進行調查取證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與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并不相沖突,
原告肇某錛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依據:
1.其本人的身份證、律師執業證復印件。證明其系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2.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與柳某驊在2019年9月16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
3.柳某驊在2019年9月16日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4.其和任文剛律師在2019年9月16日對柳某驊作的接談筆錄。
5.柳某驊的身份證復印件。
6.懲某籠在徐匯人社局處的勞動人事代理合同(兩頁)。
7.柳某驊與懲某籠的結婚證復印件。
8.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依法在徐匯區民政局調取的懲某籠與柳某驊的結婚登記檔案。
以上證據綜合證明在2019年9月16日,柳某驊與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協議,就柳某驊丈夫懲某籠去世后在徐匯人社局處應領取的喪葬費、撫恤金、剩余養老保險金等費用因與懲某籠女兒侯衛衛產生糾紛,為此而委托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代理該案,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律師肇某錛和任文剛兩律師辦理該案。承辦律師對案情作了一定的了解,認為首先應去徐匯人社局處查清柳某驊丈夫懲某籠去世后產生的喪葬費、撫恤金、剩余養老金返還款的各項具體金額,再進一步查清楚,上述款項是否被人領取的情況。
9.肇某錛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視頻資料光盤。
以上證據綜合證明在2019年9月17日上午,肇某錛律師在接受柳某驊的委托和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后,因辦理柳某驊與侯衛衛在徐匯人社局處領取懲某籠去世后產生的撫恤金、喪葬費、退休人員去世后養老金返還糾紛一案前去徐匯人社局處申請調查取證,取證的目的是為了查清上述款項在徐匯人社局處的具體金額以及是否被人領取情況,而徐匯人社局處工作人員在查驗肇某錛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的調查專用證明后,以肇某錛律師沒有人民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為由,拒絕了肇某錛律師的調查申請。被告徐匯人社局辯稱:第一,當事人申請的調查事項不是其單位的法定職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該條文強調的都是本人有權查詢自己的社會保險情況。肇某錛受他人委托調查第三人的社會保險情況,不屬于其單位的法定職責。
第二,律師法并未設定其單位的法定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該條文是對律師權利的規定,而非是對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強制性規定。對其單位而言,并不存在配合調查的法律義務。同時,其單位已告知肇某錛可以通過法院來調取相關證據,已保障其相關權利。
第三,當事人申請的調查事項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本案中,肇某錛接受的是柳某驊的委托,其要查詢的卻是懲某籠的退休待遇情況,且懲某籠已經死亡,所查詢的內容涉及繼承等復雜的法律關系及他人個人隱私。為保證公民信息安全,其單位予以拒絕,理由正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二條也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肇某錛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被告徐匯人社局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依據。經庭審質證,被告徐匯人社局對肇某錛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以上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肇某錛提交的證據,具有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肇某錛系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執業證號為141902005102XXX。2019年9月16日,徐匯區某居民柳某驊因在其丈夫懲某籠死亡的待遇問題上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而與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律師肇某錛、任文剛為其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為查清懲某籠的死亡待遇領取情況,2019年9月17日,肇某錛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專用證明,到徐匯人社局進行調查取證,而徐匯人社局的工作人員以肇某錛沒有人民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為由,拒絕了肇某錛的調查申請。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關于“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關于“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之規定,律師具有自行調查取證權。律師依法向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取證時,行政機關負有配合調查的義務,如無正當理由而予以拒絕,則構成行政不作為。本案中,肇某錛系徐匯宛平路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和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專用證明,到徐匯人社局進行調查取證,合法正當。徐匯人社局作為行政機關,如無正當理由,應當予以配合。徐匯人社局拒絕肇某錛調查取證的理由是肇某錛沒有人民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是律師進行調查取證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與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并不相沖突,因此,徐匯人社局拒絕肇某錛調查取證的理由并不正當。
關于徐匯人社局辯稱的肇某錛申請的調查事項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認為,根據律師法等相關規定,律師負有保密的義務,如出現泄密事件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徐匯人社局的該項辯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徐匯人社局作為行政機關,對于律師的正當調查取證活動無正當理由而予以拒絕,其行為構成行政不作為,屬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徐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原告肇某錛的調查取證申請予以拒絕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徐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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