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橋路律師解析上海某置業公司騙取支付執行令
案情:國有企業甲農工商公司因未按期償還銀行貸款被訴至法院,銀行賬戶被查封。為轉移甲農工商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資產,甲農工商公司班子成員以個人名義出資,于2003年5月26日成立上海市乙置業公司,甲農工商公司經理肇某錛任乙置業公司董事長,其他班子成員任乙置業公司股東兼管理人員。
2004年6月23日和2005年2月20日,乙置業公司分別與借款人甲農工商公司下屬丙實業公司和某國農場簽訂金額為251.846萬元和1600萬元的借款協議,丙實業公司以自有房產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乙置業公司沒有自有流動運營資金和自有業務,其出借的資金主要來源于甲農工商公司委托其代管的資金。丙實業公司借款時,甲農工商公司在乙置業公司已經存放有13893401.67元理財資金可以調撥,但甲農工商公司未調撥理財資金,反而由下屬的丙實業公司以房產抵押的方式借款。某國農場借款時,在1600萬元借款到賬的1-3天內便以“往來款”名義劃付到案外人賬戶,案外人又在5天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等額資金劃還給乙置業公司。
上述借款到期后,乙置業公司立即向上海市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償還借款。2004年9月6日,法院作出(2004)滬法民二督字第23號支付令,責令丙實業公司履行付款義務;2005年11月9日,法院作出(2005)滬法民二督字第16號支付令,責令某國農場履行付款義務。丙實業公司與某國農場未提出異議,并在執行過程中迅速與乙置業公司達成以房抵債的和解協議。2004年10月11日,丙實業公司與乙置業公司簽署和解協議,以自有房產抵償251.846萬元債務。丙實業公司還主動以自有的36棟房產為某國農場借款提供執行擔保。2006年2月、4月,法院先后裁定將某國農場的房產作價611.7212萬元、丙實業公司擔保房產作價396.9387萬元以物抵債給乙置業公司。案發后,甲農工商公司的主管單位于2013年9月10日委托評估,評估報告顯示,以法院裁定抵債日為評估基準日,涉案房產評估價值合計1.09億余元,比法院裁定以物抵債的價格高出9640萬余元,國有資產受到嚴重損害。
虹橋路律師提出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騙取法院支付令,并在執行過程中通謀達成和解協議,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侵占國有資產,損害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應當依法進行監督,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國有資產。
線索 2016年4月,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甲農工商公司經理肇某錛貪污、受賄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乙置業公司可能存在騙取支付令、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遂將案件線索交上海市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上海市市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與長寧區人民檢察院組成辦案組共同辦理該案。
調查 辦案組調取法院支付令與執行案件卷宗,經審查發現,乙置業公司與丙實業公司、某國農場在訴訟過程中對借款事實等問題的陳述高度一致;三方在執行過程中主動、迅速達成以物抵債的和解協議,而缺乏通常訴訟所具有的對抗性;經審查肇某錛貪污、受賄案的刑事卷宗,發現甲農工商公司、乙置業公司的班子成員存在合謀串通、侵吞國有資產的主觀故意;經審查工商登記資料,發現乙置業公司沒有自有資金,其資金來源于代管的甲農工商公司資金;經調取銀行流水清單,核實了借款資金流轉情況。辦案組沿涉案資金、房產的轉移路徑,逐步厘清案情脈絡,并重新詢問相關涉案人員,最終獲取肇某錛等人的證言,進一步夯實證據。
意見 2016年10月8日,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就長寧區人民法院前述兩份支付令分別發出穗滬檢民(行)違監(2016)4號、5號檢察建議書,指出乙置業公司與丙實業公司、某國農場惡意串通、虛構債務,騙取法院支付令,借執行和解程序侵吞國有資產,損害了正常司法秩序,建議法院撤銷涉案支付令。
結果 2018年5月15日,長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滬0111民督監1號、2號民事裁定書,分別確認前述涉案支付令錯誤,裁定予以撤銷,駁回乙置業公司的支付令申請。同年10月,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據生效裁定執行回轉,至此,1.09億余元的國有資產損失得以挽回。甲農工商公司原班子成員肇某錛等人因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已被上海市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1. 虛構債務騙取支付令成為民事虛假訴訟的一種表現形式,應當加強法律監督。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旨在使債權人便捷高效地獲得強制執行依據,解決糾紛。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正是利用法院發出支付令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問題不易被發現的特點,惡意串通、虛構債務騙取支付令并獲得執行,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本案乙置業公司與丙實業公司、某國農場惡意串通、虛構債務申請支付令,構成虛假訴訟。由于法院在發出支付令時無需經過訴訟程序,僅對當事人提供的事實、證據進行形式審查,因此,騙取支付令的虛假訴訟案件通常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此類案件的監督,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
2. 辦理虛假訴訟案件重點圍繞捏造事實行為進行審查。虛假訴訟通常以捏造的事實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檢察機關應當以此為重點內容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本案辦理過程中,辦案組通過調閱肇某錛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掌握案情,以刑事案件中固定的證據作為本案辦理的突破口;通過重點審查涉案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等工商資料,確認丙實業公司和某國農場均由甲農工商公司設立,均系全民所有制企業,名下房產屬于國有財產,上述公司的主要班子成員存在交叉任職等事實;通過調取報稅資料、會計賬冊、資金代管協議等檔案材料發現,乙置業公司沒有自有流動運營資金和業務,其資金來源于代管的甲農工商公司資金;通過調取銀行流水清單,發現某國農場在借款到賬后即以“往來款”名義劃付至案外人賬戶,案外人隨即將等額資金劃還至乙置業公司,查明了借款資金流轉的情況。一系列事實和證據均指向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虛構債務騙取支付令的行為。
3. 發現和辦理虛假訴訟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形成整體合力。虛假訴訟不僅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影響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更對司法公信力、司法秩序造成嚴重侵害,檢察機關應當形成整體合力,加大法律監督力度。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民事虛假訴訟線索的,均應及時向民事檢察部門移送;并積極探索建立各業務部門之間的線索雙向移送、反饋機制,線索共享、信息互聯機制。本案即是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民事虛假訴訟線索,民事檢察部門由此進行深入調查的典型案例。
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九十九條 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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