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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微信聊天記錄當證據

    法律案例 2022-06-01 10:05:512784策法網
    【導讀】上海債務律師講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微信聊天記錄當證據 原告劉某與被告楊某國、被告魏某義、被告宋某、被告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9萬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

            上海債務律師講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微信聊天記錄當證據


      原告劉某與被告楊某國、被告魏某義、被告宋某、被告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9萬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楊某明(楊某國和魏某義之子)是朋友關系,宋某是楊某明之妻,楊某是楊某明之子。楊某明自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11日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計9萬元,至今未還?,F楊某明已去世,其父楊某國、其母魏某義、其妻宋某、其子楊某作為繼承人,應償還此債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某與楊某明系朋友關系。楊某國、魏某義系楊某明之父母,二人另有長子楊某輝、長女楊某嬌。楊某明與宋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5年9月16日登記結婚,于2019年1月16日生育一子楊某。2020年8月7日,楊某明因病死亡。

      庭審中,劉某稱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間,楊某明多次以孩子生病需要資金為由向其借款,其通過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分6次轉賬給楊某明共計9萬元;為此,其提交了銀行卡交易明細及其與楊某明的微信聊天記錄,用以證明楊某明所欠款項的事實,其中2019年12月10日,劉某便要求楊某明還款,2019年12月16日21:31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劉某:不到萬不得已,二輝,我不會朝你要的。楊某明:我知道,周幾包不了你,最快給你。劉某:到現在我媳婦都不知道,我把錢借給你!好吧!楊某明:包容一下了我的磊哥。楊某國、魏某義對此不予認可,稱楊某明與劉某之間是合伙開飯店,楊某明作為飯店的采購人員,此款應該是用于楊某明為飯店采購物品;微信聊天記錄上未體現借款的金額、還款時間等,因此微信聊天記錄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宋某、楊某對此借款不予認可,稱并不認識劉某,也從未見過劉某,微信聊天記錄中未體現借款金額、借款用途以及借款的去處,且楊某明說“臥槽你說這話讓我很尷尬”,從這點可以看出楊某明對此也是很驚訝的,不認可劉某的證明目的;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間,劉某是否向楊某明催要過此款,其家人都不清楚,在此8個月期間即使楊某明真的拿這個錢了,也存在楊某明用現金的方式予以償還了,同時把欠條拿回來了。對其陳述,楊某國、魏某義、宋某、楊某四人均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佐證。

    上海債務律師

      關于楊某明的存款情況,本院要求宋某提交楊某明的銀行卡信息,宋某提交了包括中國工商銀行卡號為×××的牡丹交通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為×××的借記卡、中國銀行卡號為×××的借記卡信息。經查詢,截至楊某明死亡之日即2020年8月7日,楊某明的北京農商銀行卡號為×××的賬戶中存款余額為0.44元,該賬戶于2020年9月15日存入529.66元,并于同日微信零錢充值消費530元;尾號為3603的中國銀行借記卡無存款;卡號為×××的中國工商銀行卡賬戶余額為1121.26元。經詢問,宋某表示在楊某明死亡后,其將楊某明銀行卡中的錢取出,另楊某明簽訂了兩套回遷安置房的買賣合同,現回遷安置房已經交付。

      另查,楊某明家位于北京市大興區榆垡鎮南各莊豐來巷11號院落于2015年因北京新機場建設而征地拆遷。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

      一、劉某和楊某明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

      二、若存在借貸關系,在楊某明死亡后,償還義務人是誰?

      關于劉某和楊某明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一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8月20日)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劉某稱楊某明向其借款9萬元,并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予以佐證,四被告作為楊某明的繼承人,雖極力否認借貸關系的存在,但四被告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轉賬系償還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且楊某明與劉某的聊天記錄中載明劉某在索要借款時明確稱其妻子不知道其借款給楊某明,楊某明要求劉某包容一下,并未否認借款事實的存在,故本院認定劉某和楊某明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上海債務律師

      關于借款償還義務人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楊某明死亡后,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楊某國、魏某義、宋某和楊某,四人應在繼承楊某明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借款。根據轉賬記錄,劉某共計轉賬9萬元到楊長明的銀行卡中,四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償還部分或全部,故本院對劉某要求償還9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逾期利息問題。劉某提交了其與楊某明的微信聊天記錄,該記錄載明其于2019年12月10日便要求楊某明還款,故逾期還款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計算,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楊某國、魏某義、宋某、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繼承楊某明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劉某借款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償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布的公告顯示: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據12月26日公布的決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上海債務律師

      根據該決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微信”作為證據的裁判規則

      微信聊天記錄雖得到司法解釋認可,由于是電子數據證據,往往真假難辨。在網絡上,可以直接生成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截圖的各類軟件非常多。

      大量案例表明,微信證據要想成為有效的證據,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只截個圖是遠遠不夠的。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微信”作為證據的裁判規則。

      最高法當時表示,微信聊天記錄在審判實踐中作為定案證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非實名制微信注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為本案當事人;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微信聊天的內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最高法還明確,微信語音作為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但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保存原始記錄;微信語音中記載的內容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均有明確表態;由于微信語音存在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語音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上海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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