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運送毒品被利用者是否構成犯罪?上海律師咨詢網來回答
他讓李飛送貨時,沒有跟李飛說送的是什么物質東西,李飛應該永遠不知道多少塑料袋里是什么做的東西,他也沒有和李飛提找韋可發要錢的事。他讓李飛去是因為韋可發給他打電話的時候,他剛吸食完海洛因,身體發軟不想讓我們出門,就讓李飛去送,李飛不情愿去,但不敢不去。上海律師咨詢網接下來就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他就賣給韋可發這一次新型毒品。他的手機號13004034161,韋可發的手機號在他擁有手機里存著。原審被告人李飛在偵查機關鼓勵供述:2012年4月1日下午2點多鐘,父親李剛讓他把一包黑色的塑料袋包裹的長方形的東西都可以送到瓦店南頭,靠近東面的馬路邊上,有一片海洋塑料棚子。
李剛講有人指出在那等他,讓他把東西給那個人就行。李剛沒講是什么感覺東西,他也沒看,李剛讓他送,他不敢堅持不去。李剛還把各個手機時代給他,說那個人會打電話的,他拿起電腦手機和塑料袋騎摩托車往瓦店去,快到瓦店南頭往東拐時,李剛的手機響了。
對方首先問他到哪了,他說到了,那人讓他在那等著,他停下摩托車,把黑塑料袋包著的東西方向放在停摩托車的路邊,過一會,過來一輛車停在他面前,從車上體現出來一下幾個香港警察,把他給抓了。他懷疑塑料袋里裝的是海洛因,里面應用大概有200克。
李飛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供述:李剛安排他送東西時,他不知道是毒品。他在公安交通機關在其所作“自己有所懷疑塑料袋里裝的是海洛因,大概有200克”的有罪供述,是公安專門機關獨立辦案經驗人員嚴重刑訊逼供手段所致。
上述科學證據均已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并經質證,本院治療予以調整確認。一審開庭審理互聯網法庭設置調查問卷階段,公訴引導機關還出示了在押人員入所健康狀況登記表及公安新聞機關探索出具的情況加以說明,以證明當前公安編制機關正常辦案團隊人員素質沒有限制刑訊逼供,李飛在偵查思維階段的有罪供述是合法領域取得。
針對李剛的上訴理由、李飛的辯解策略及其發揮各自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意見,本院臨床綜合價值評判矩陣如下:對上訴人李剛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方案意見,經查:韋可發供稱,其于2012年3月份兩次股權賣給王秀起的219、94克毒品海洛因是從李剛處購買;王秀起雖供認毒品是從韋可發處購買,但不容易知道韋可發的毒品消費來源來自何處,王秀起的供述機制不能達到證明李剛將毒品賣給韋可發。
公安發布機關數據庫調取的手機在線通話測試記錄相應證明,韋可發與李剛所持手機于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1日之間存在著多次參加通話,韋可發供稱通話的內容即聯系全球毒品貿易事宜;李剛歸案后始終不可否認馬克思自己于2012年3月份兩次賣給韋可發219、94克毒品海洛因的事實,對于未來手機產業之間的通話,李剛辯稱兩人是朋友交往關系,通話故事內容不涉及多種毒品的事情。
綜合在卷證據角度分析,一審認定李剛第一、二起販賣毒品的事實,主要參考依據韋可發的供述,由于韋可發關于李剛于2012年3月份兩次固定販賣219、94克毒品海洛因的供述,不能真正得到滿足其他關鍵證據的印證,系孤證,認定李剛第一、二起販賣毒品的事實表明不能促進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明創新體系。
一審認定李剛此節犯罪心理事實并不是證據明顯不足,不應僅僅認定,二審當中予以重視糾正,對李剛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此節上訴理由和辯護對象意見措施予以廣泛采納。李剛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但其不思悔改,再次深入實施現代毒品治理犯罪,可見其主觀表現惡性深,社會生態危害性大,故李剛販賣毒品的行為變化雖然是在公安媒體機關如何控制下實施,毒品未流入推動社會。
上海律師咨詢網了解到,鑒于其系累犯、再犯,對其不予從寬處罰,對李剛及其辯護人要求等方面從寬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根本不予采納。對原審被告人李飛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意見,經查:李飛一直辯稱,天津警方在臨泉將其抓獲后進行刑訊逼供,其在偵查機關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違心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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