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后將涉案工具銷毀怎么辦?上海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
他走到周開兵門口時,見其房門關著,就把門拉了一下,門關開了,他進屋在床頭附近找到開關打開燈,把床頭邊的布簾子拉開,見周開兵只穿一條褲頭睡在床上,便叫醒周開兵,說其在王曉東家玩牌時“出老千”,讓周還他1200元。上海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周開兵不給,并下床推著讓他出去,他見案板上放一把菜刀,順手拿起該菜刀在周開兵的脖子右側砍了一刀,周開兵就慢慢的倒在了地上,他將周扶到床上,見周還動,又持菜刀在其脖子處砍了十來刀。他發現周開兵不動了,就將菜刀放回原處,把簾子拉上,離開房子時,看到洗漱架上放一把黃色鐵鎖,就將周開兵的房門鎖上,回家繼續看電視。
過了一會兒,賴德云一家人回來了。當晚,他覺得周開兵的尸體放在房內不安全,就想將尸體塞到房后山坡上的一口井里。次日凌晨2時許,他在賴德云家房門前的柴火堆上找到一根鐵絲,將周開兵尸體及身下的一個枕頭一起用被子裹起來,用鐵絲在被子外邊捆了兩道圈,用雙臂托著將周開兵的尸體運到房子背后山坡上的井口處。
因井口太小,他又把尸體抱著放到離井口不遠的地方,回到房子的隔壁拿了一把圓鍬,在山坡上挖一個坑,將周開兵的尸體放入坑內埋了,后又將周開兵房間床上的被褥等帶血的物品抱著塞到房后山坡上的井里,將周開兵房內地面掃了一遍,把布簾子拉好,將案板上的菜刀拿著,沒有關燈就鎖好房門離開了。
他回到自己房間后,見菜刀上有血,就將菜刀和鐵鍬洗干凈,把鐵鍬放到房主賈高強房子西側的雜物堆上。9時許,他騎摩托車到興楊鎂業路口附近的小土溝內,將做案時穿的衣服和鞋子燒了,又騎摩托車將作案用的菜刀扔到了府谷縣新民鎮一個垃圾箱內,途中還將周開兵的房門鑰匙扔到了一個路口。
他作案使用的刀具是一把紅木柄、刀刃有些發白的菜刀,他扔時仍是一把完整的菜刀。并供述,他穿的藍色T恤、藍色短褲及棕色皮鞋上被噴上了周開兵的血跡后,他回房間換下,移尸體時又換上,處理完尸體后才燒的。他托周開兵尸體時,右臂被鐵絲勒下了勒痕。
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證明,楊昌江經指認,確認周開兵的租住房系其殺害周開兵的第一現場,旁邊柴火堆系其取鐵絲的地點,租住房第四間系其取鐵鍬的地點,圪針崖村興楊鎂業入口處附近的一條小土溝內一堆灰燼系其燒的作案時所穿藍色T恤、短褲和棕色皮鞋,府谷縣新民鎮陜西昊田集團附近的路邊草叢系其扔被害人房門鑰匙的地點,該鎮紅旗飯店門前的垃圾箱系其丟棄作案工具菜刀的地點。
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公安人員于2011年6月23日從賈高強處提取長木柄圓形鐵鍬一把;同月25日提取楊昌江紅色彎梁摩托車一輛。楊昌江于同月28日經混雜辨認,確認上述鐵鍬系其掩埋周開兵尸體時所用鐵鍬。賈高強辨認該鐵鍬是楊昌江所有。
法醫學活體檢驗筆錄及照片證明,楊昌江于2011年6月25日檢見左前臂中上段有一60、5厘米的皮下淤血區,已吸收呈色素沉著狀態。綜合榆林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原審被告人楊昌江的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現有證據能否認定被害人周開兵系被楊昌江殺害。
現綜合評判如下:本案中能直接證明原審被告人楊昌江殺害被害人周開兵的證據系其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公安機關的后續偵查活動也是基于楊昌江的供述開展的。楊昌江在原審庭審時翻供,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楊昌江殺害周開兵的事實。楊昌江供述的證明力較低。
上海律師事務所發現,楊昌江與被害人系鄰居、工友,住在同一院子,熟悉被害人居住的房屋狀況是正常的,且被害人的尸體被發現后,楊昌江亦曾在現場觀看并幫忙,其對發現被害人尸體的現場周圍環境、被害人尸體情況比較熟悉,故其關于埋尸現場環境、被害人尸體特征、受傷部位及被害人居住的房屋情況等情節的供述,不能排除系其在現場所見的情況,其證據效力應當有別于陌生人作案或者流竄作案者的供述;楊昌江的有罪供述系其接受測謊后才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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