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動遷房屋被單獨出售,合同有效嗎?
同時因我國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設立、變更、轉讓、履行以及法律效力均有嚴格規定,在此情形下如果買房一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屋交易存在障礙時,另一方不能解除與對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后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因違約獲得損失賠償等情形時,買房一方亦可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1、房屋為共有財產但雙方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或共有關系中部分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
在房屋共有關系中,當事人約定共有人之間出售房屋,該合同是否有效?筆者認為,在房屋的共有關系中,當事人在未對共有財產約定共有份額和沒有約定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出賣他人房產則不屬于有效合同。共有人之間出賣房屋的行為,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為無效。因此在房屋的共有關系中對于共有財產權有爭議的情形下,因共有關系不存在而產生的出賣房屋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當共有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有關系中部分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時,出賣房屋行為產生了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因房屋一般僅有一個共有權人(即共有權利人)或全體共有關系所有者(即共有權利人)兩個主體所擁有或控制,其他共有財產轉讓時,第三人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出賣房地產共有權人所轉讓的全部財產份額。
2、若因其他原因導致原房屋無法過戶給出賣人而發生糾紛,購房后因無法找到購買人導致訴訟而被駁回起訴的,購房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若買賣雙方在訴訟中又因其他原因導致房屋無法過戶給出賣人,可另行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全部價款及利息等。實踐中,這種情況較為常見。由于房屋拆遷等原因致使該房屋無法過戶給出賣人的,由于在房屋拆遷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況下,法院在判決該房屋無法過戶給出賣人行為侵犯了房屋的所有權。因為無法過戶是房屋買賣糾紛中常見的一種現象。因此此類案件的處理原則為合同履行完畢后以購房者與出賣人協商后確定的價格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的話,法院應當以買賣雙方不存在違約責任為基礎對雙方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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