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傷害罪法條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故意傷害,這個行為是比較惡劣的,對于行為人的行為,法律上規定的處罰也是比較嚴重的,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后果嚴重的,那么有可能判處死刑,我國還是一個有死刑的國家,所以還是告誡大家不要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那么關于刑法故意傷害罪法條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一、刑法故意傷害罪法條的內容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只有致他人輕傷或者以上的,才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微傷)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 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扶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198·12·10)
以牟利為目的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傷害 婦女身體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傷害罪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立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199·12·31 法釋 〔1997〕11號〕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 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 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 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0.10.20 法釋 〔1999} 18號)
第四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 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 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1999.10。27 法〔1991 217號)
(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
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癥等。殘疾程度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可 統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實踐中,并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死刑,還要根據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后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雖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法釋[2000]33號)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 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暴力致人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司法人員刑訊逼供致人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被監管人員致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 四十八條)
刑法故意傷害罪法條的內容小編整理好了,關于故意殺人,這個是一個結果犯,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產生的結果來認定犯罪,并且對于量刑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故意傷害由中止犯,未遂犯,以及既遂犯,三個行為導致的結果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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