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去服刑了,還要律師有什么用?
當事人去服刑了,還要律師有什么用?一般而言,刑事律師的辯護代理工作是在審判前,審判階段結束后,如果剩余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被告人就要進入監獄服刑,此階段稱為刑罰執行階段,除了案件需要申訴以外,現實中可能是因為家屬可以會見的原因,很少人會繼續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可事實上,真的是不需要律師了嗎,或者說律師服務在刑罰執行階段就不需要了嗎?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分析:
現實完全相反,監獄服刑人員是特殊的普通人,也是一群特殊的弱勢群體,有些人投入監獄后絕望崩潰,甚至產生輕生念頭。他們絕大部分人需要得到減刑假釋幫助,急切的希望早日走出監獄大門,重新開始正常生活。
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會有一系列問題需要咨詢和解決,如:服刑期間如何達到監獄的減刑、假釋要求?申訴是否影響減刑?罰金未交是否影響減刑?病重、病危,不能保外就醫,甚至導致死亡的,怎么辦?服刑期間受傷,留下后遺癥的怎么辦?……等等。
這些其實都離不開律師的專業服務,但是由于律師的大部分業務精力經驗都在執行前的審判階段,少有律師鉆心研究或開拓這類業務,即便偶爾有這類業務的咨詢,也無法找到業務點,而只能回答一些普法式問題,而不能真正滿足當事人的法律服務需求。
咨詢:我的一個朋友,其實他平時是一個比較老實的人,但是我聽說他居然前段時間發生了,現在我朋友的案子現在正在偵查階段,他的家人也特別的擔心她,所以想要去看一下他,請問偵查階段家屬能否會見呢?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解答: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后,直到服刑之前,家屬不能夠看到嫌疑人,只能送一些衣服、錢進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后,律師可以會見到犯罪嫌疑人,了解對方當時狀況。
在刑事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親屬無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的,經過公安機關批準,近親屬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也只是“可以”而不是“有權”。
根據監獄法和看守所條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監護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間,可以與其會見、通信。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但是該法并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其實,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都問題,關乎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時間,除了與當事人在監獄內的表現息息相關之外,還與大量的法律法規密切相關,自然而然離不開律師的專業服務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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