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都包括哪些行為?
行政行為的劃分標準不一致。行政程序法在規定受案范圍時,對行政行為的劃分采用了不同的標準,使得第十一條所列的7項行為完全不屬于同一層次的概念。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具體的規定,希望會對大家帶來幫助。
例如,第一項和第二項中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是根據行政行為的性質所做的劃分;而第三項“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又變成了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所做的劃分;第四項是“拒絕頒發許可證執照”又是根據行為的作為和不作為狀態所做的劃分。
而第五項“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則完全是一個具體領域中“不作為”行為的表現形式;第六項“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法定職責”又是不作為行為的表現形式之一;第七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又是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和特點所做的劃分。總之,上述劃分缺乏統一的標準,導致案件范圍的規定不明確,列舉的七項行為重疊、重疊甚至遺漏。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只局限于涉及人身權、 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限于行政主體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涉及政治權利或其他權利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
根據我國法律,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和宗教自由。其他國家權利有勞動權、休息權、物資可以幫助權、受教育權等等。這些權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國家憲法賦予的,是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的物權。
如果我們這些權利受到企業行政管理機關的侵犯,卻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不能得到救濟,那么不能不說是我國經濟立法的失誤。因此,將涉及社會政治教育權利和其它權利的行政管理行為納入司法審查工作范圍不僅可行,而且具有十分必要。
我們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通過學習法律來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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