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是否可將繼承的不動產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轉讓或抵押?
遺囑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自己房屋或其他財產全部轉讓給繼承人。但是現在發生了很多例公證遺囑被篡改被多占遺產現象,如果繼承人不及時修改遺囑,那么有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因此我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關于遺囑中涉及繼承人方面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將為您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囑人可將不動產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轉讓或抵押
按照《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需要遺囑繼承人以自己名義進行不動產的轉讓或者抵押,所以在法律上不存在相應的規定。
但是如果我們在實踐中,將自己名下房產以自己的名義出售給他人,那么就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了。根據我國《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或者接受遺贈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時,視為接受。
因此對于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或者接受遺遇,應予以認可并辦理過戶登記的公證手續;但是其與繼承人之間就同一財產辦理了轉移登記、變更登記等行為能否對抗其法定繼承人提出了質疑。
二、關于繼承遺產的范圍
但并非所有繼承都只針對遺產。除了《繼承法》中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之外,還包括遺囑繼承、遺贈財產繼承以及其他法定形式中可以繼承遺產范圍內的財產。所以,在合法繼承的情況下,遺囑既是對遺產的一種分割方式又是對公民合法財產范圍內個人財產進行合理分配。
三、訂立遺囑時對繼承人有照顧無歧義
《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立下遺囑前沒有與他人商量過將房產贈與別人或他人繼承給自己的孩子的,那么在立遺囑時,一定要與有利害關系的人商量,征得他們同意方可實施繼承權。
另外,如果遺囑人死后留下遺產,但其遺囑中提到遺產已經由法定繼承人分配結束或只有法定繼承人有權要求遺產的分配終結時,立有多份遺囑而沒有任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我們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應盡量妥善處理遺囑繼承問題,借助相關法律為自己的權利提供一份有效保障。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關于我國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咨詢我們來為您解答,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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