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的行為方式都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即構成犯罪;如果詐騙罪并未規定具體罪名和量刑標準,一般以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給對方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為評價標準。由于涉及利益巨大、風險較高等特點,所以該類犯罪具有非常強的隱蔽性。我國刑法在立法時在法理上對合同欺詐是沒有明確規定的。那么我們應該怎么做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合同欺詐的行為方式
合同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形式:一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二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三是編造虛假理由。虛構事實包括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和編造虛假理由,欺騙對方當事人。
例如,虛構商品的質量或者數量、價格或服務質量,隱瞞真實情況等。虛構是指行為人在客觀上不能或不愿如實告知對方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欺騙對方當事人而達成合同;三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等。
根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不同而可分為四種類型:一般情況下,沒有正當理由而訂立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而被認定為不能履行;或因給付不能而受到損失時產生合同無效的情況;而有的則是因被欺詐或因被隱瞞事實所致。
二、行為人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欺詐行為,其只屬于一般騙取。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類型:利用虛假信息。行為人明知自己虛構的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他人陷入錯誤意思表示而實施隱瞞真實情況、編造虛假理由騙取對方當事人信任或財產權利;隱瞞情況。
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履行合同本領而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以騙取財物或使對方當事人對簽訂、履行合同發生錯誤。例如:虛構自己與他人的經濟往來、將他人告上法庭、將款項轉移等;又如“冒名”簽訂各種購銷合同;“以包代銷”、“委托代簽”等等。這種行為實際是以合同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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