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或仲裁裁決中,當事人必須遵守約定,不得拖延、拒絕執行,否則造成的損失將由該仲裁機構和外國法院負擔,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執行措施的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義務還作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對方國家或地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以及該外國法院發出的裁決書或調解書、判決書。申請執行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不作為或未及時作為被視為履行義務的證據。”
我國法院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中對被執行人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規定,并且當事人約定了強制執行期限和范圍以及當事人違反約定應當承擔責任大小等條款時,那么根據其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無不當。
如果當事人因自身行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而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可提出異議并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委托協議或者宣告該外國法院的法律顧問失效,該請求也屬正當合理。對這一情況應如何處理取決于當事人在適用涉外法院管轄和裁判程序時是否清楚相關法律知識所做的準備與協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只要是我國公民就可以向外國人申請使用本國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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