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與責任承擔
法律的核心是確定權利,因此,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法律中的每一個名詞都具有確定和可供我們選擇的意義。對任何一個具體概念,都可以賦予其法律意義。所謂損害賠償,就是損害結果與因損害結果造成之損害之間所發生的損害賠償??梢哉f,損害賠償是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法律關系中確定賠償范圍的基本規則。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方式和數額;在發生侵權糾紛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該賠償方式一般應采用法定或約定方式確定賠償數額,但《民法總則》第138條規定:“有過錯原則”?!睹穹ǖ洹返?131條規定:“有過錯方承擔責任:過錯原則;責任原則;公平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過錯原則”就是對損害賠償制度予以規定和確定?!薄斑^錯原則”等規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多為“過錯責任原則在實踐中的適用”而確立了損害賠償制度為歸責原則之一。如果對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也采用此法明確具體,將會給案件處理帶來極大不便。
過錯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標準和原則。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賠償數額,包括賠償對方受到傷害和經濟損失的兩種情形。
即受害人在保險公司理賠后再主張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過錯原則適用須具備兩個要件:
(1)應具備行為人過錯才構成侵權行為?!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邨l第二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2)侵權行為與違法行為均應具備因果關系。
(3)應由行為人進行過錯推定。即行為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以及受害人過錯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或者根據司法鑒定機構形成的合理結論才能認定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31條對損害賠償標準作出規定:“因第三人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金中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費用,不足部分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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