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案件律師想項目經理有解聘保安權利嗎
分層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現象。雇員以保安、保安隊長和物業管理項目的項目經理為代表公司對其進行雇傭管理,其有理由相信該項目經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公司的決定。
工作人員在微信上告知“您已被辭退”,該員工事后離職,據此認定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聲稱其沒有授權或追認該管理人員被解雇,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沒有解除。即使有關管理人員的離職沒有被公司批準或追蹤,雇員有理由相信他是公司的代表,那么這份離職就會生效。由于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提供相應的法定解除事由,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5日,俞某進入寧波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茹恩公司”)從事保安工作。與本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薪2010元。在“一樓一樓”的辦公場所,工時制綜合計算等。
11月12日,俞某所在的物業管理項目經理在微信上告知“你已被解雇”,俞某隨后離開。三月十三日,俞某向寧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判決茹恩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030元(2010×3個月)。俞某的申訴不被仲裁裁決所支持。
裁判要點:寧波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486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是否違反勞動合同解除。
分層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現象。作為保安、保安隊長和物業管理項目的項目經理,俞某代表公司對其進行了雇傭管理,他有理由相信項目經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茹恩公司的決定。因此即使有茹恩公司未授權項目經理解除與俞某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構成表見代理,也可以產生茹恩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
茹恩公司未能提供有約定或者單位有規定的證據,項目經理不能代表茹恩公司解除其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且在仲裁中,俞某對此為明知故犯,因此對茹恩公司主張項目經理不能代表茹恩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對于茹恩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項目經理的行為不予采納。
因茹恩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提供相應的法定解除事由,故該解除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茹恩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俞某主張以2010年約定的工資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基數,未計算剩余工資收入,如果基數低于法定標準,則被視為放棄部分權利,因此,第一審法院根據6030元(2010×1.5個月×2)確定茹恩公司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據此,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茹恩公司是否應向俞某支付6030元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經初步審查,2020年3月12日,俞某所在的物業管理項目經理在微信上告知“你已被辭退”,并據此認定茹恩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茹恩公司上訴稱,該公司沒有授權或追認被解雇主管人員,雙方的勞資關系仍然沒有解除。即使有關主管人員的離職沒有被茹恩公司批準或追認,俞某有理由相信自己系茹恩公司的代理人,那份離職的表見是有效的。因茹恩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提供相應的法定解除事由,故應承擔賠償責任。上海勞動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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