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案律師講搭順風車出了事故該怎么賠償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即依法能夠用于當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如自然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單位的營業執照、社團登記證書等;
2、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即在表明當事人之間發生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文件,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在以往的案件審理中,我們適用最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民法典》將該條吸納進了侵權責任編,在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對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進行了明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具體到本案中,首先涉及的是事實認定問題,即王某某、胡某的身份是屬于“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在本次事故碰撞發生時,王某某、胡某坐于王甲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自卸后斗中,因瞬間巨大的外力撞擊,二人被甩出車外,所以相對于三輪摩托車而言,王某某、胡某為“車上人員”,屬于車上人員險保險范圍;相對于魯Q12345號小型轎車而言,王某某、胡某位于車外,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范圍。
交強險限額內不分責任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關于賠償順序的規定,王某某、胡某二人損失應先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孫某、王甲負事故同等責任,王某某、胡某無責任,孫某駕駛的車輛投保了商業三者險,而王甲的駕駛車輛未投保車上人員險,故在理論上,王某某、胡某二人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應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由侵權人王甲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50%的賠償責任;保險以外的損失由侵權人孫某和侵權人王甲分別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王某某、胡某近親屬不但起訴了侵權人孫某,還起訴了魯Q12345號小型轎車的實際車主孫大某,這就涉及到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承擔問題?!睹穹ǖ洹返谝磺Ф倭憔艞l規定:“因租賃、借用等形式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中的“過錯”是指:“(一)知道或者應當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在本次事故中,孫某為車輛使用人,孫大某為車輛實際所有人,孫大某對事故的發生并沒有上述“過錯”,讓其對王某某、胡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故王某某、胡某近親屬的該項訴訟請求,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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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事故中,還涉及《民法典》新增法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關于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問題,該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存在“搭便車”或“搭順風車”的情況,這種搭車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好意同乘行為,其應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無償性;二、合意性;三、搭乘性。好意同乘行為并不屬于民事合同行為,而只是一種情誼行為,本身應當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但在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后,便由此引發交通事故侵權賠償的問題,從而應受到法律調整。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王甲、王某某、胡某三人同村,第一天各自駕車前往施工地點,第二天為節約成本,王甲邀請王某某、胡某二人免費搭乘自己的三輪摩托車,該行為已符合好意同乘的三個特點,而在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胡某二人死亡、王甲重傷,王甲負事故同等責任,其本身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審理者既要考慮到兩位搭乘人親屬失去親人的悲痛心情,又要考慮到車輛駕駛人的傷情及賠償能力,既要顧及法律效果和法律適用的公平原則,又要顧及社會效果和提倡、鼓勵好意同乘這種互幫互助、團結友愛的行為,綜合考量之下,在王甲理論上應對王某某、胡某二人交強險以外損失承擔50%賠償責任的基礎上,酌情減輕其賠償責任,讓其對二人交強險以外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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