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納稅!上海刑事訴訟律師講解稅收犯罪問題
由于在我國刑法劃定的稅收犯法中,除了普通劃定稅務構造及其事情職員非法發售增值稅公用發票成立非法發售增值稅公用發票罪外,還特別對稅務構造事情職員另行配置了稅收職務犯法,即《刑法》第405條劃定的秉公作弊出售發票罪。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這一劃定屬于稅收犯法的特別法,是以,在《刑法》第207條與第405條競合的情況下,特別法幸免優先于普通法,故非法發售增值稅公用發票的行動未必均成立非法發售增值稅公用發票罪,而是要注意刑法是不是對某種非法身份主體作了獨自科罪的劃定。
值得注重的是,是不是稅務構造的事情職員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工作中隨意向不合格增值稅發票領購主體發售發票就必然以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定罪處罰呢?筆者認為,回答應當是否定的。既然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發售發票工作中,可以成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也可以成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的主體。
我們在適用刑法懲治這一發售發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時,就要注意考慮其行為符合哪一個犯罪的主觀特征,如果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售發票的行為是基于徇私舞弊的主觀動機的,則行為人的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成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如果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售發票的行為動機是基于對自己工作得不滿意,或者對稅務機關領導的不滿,則行為也直接適用個別法的規定,成立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
另外,如果出售行為人是與非法領購人相串通而發售的,則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犯。但是,這種有特殊身份主體的共犯,盡管是實行犯,只要行為的實施是利用了職務之便的,則亦不能與非法發票領購人一起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是發票領購人隨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一起成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或者應當分別定罪,即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成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而發票領購人成立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稅務構造事情職員可以或許成為非法發售增值稅公用發票罪的主體,這一點應當沒有爭議。而關于稅務構造事情職員是非法發售增值稅公用發票,仍是秉公作弊出售增值稅公用發票則要詳細闡發。秉公作弊出售發票罪與非法發售增值稅公用發票罪的差別也其實不僅僅在于價錢上,還在于行動自身的性質以及行動的工具上。
秉公作弊出售發票是職務行動,而非法發售增值稅公用發票是小我私家行為,這是二者的本質區別。另外,對于徇私舞弊發售發票來說,領購者的行為雖然違法,但其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則是正確的,而對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說,領購者的行為徹頭徹尾違法,其本身就不能向非法出售者購買發票。
所以,對于稅務人員在發售發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多收發票領購者金錢的行為不能視為非法出售發票行為,如果存在徇私舞弊并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但是,對于稅務人員私下將本單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則屬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可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刑法規定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其實就是適用牽連犯理論的結果。但行為人既出售又虛開的行為如互相獨立,自然要數罪并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訴訟律師。
相關閱讀
-
上海暴力犯罪律師談唐山燒烤店事件專業觀點詳細閱讀
關于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很多自媒體博眼球式的胡說八道,很多專業法律人都看不下去了,上海暴力犯罪律師認為彭新林教授的觀點要專業的多。三聯:網民之所以有討論和爭議,主要是因為他們擔心傷害識別帶來的定性和定量錯誤。例如,2016年麗江女游客被陌生人騷擾和毆打后,她們的外表也受到了很大影響。最嚴重的犯罪者被判處三年半徒刑,許多人認為他們的判決很輕。在世界各地的法律體系中,是否有任何評估暴力過程并影響定罪的性質和結果的方法?包括對受害者的心理影響和對社會基本道德的挑戰,國外是否試圖將其納入量刑?
-
上海律師曹宸談范冰冰8.8億詳細閱讀
上海律師曹宸談范冰冰8.8億--這樣對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逃稅大戶都懸上“頭頂之劍”而從嚴,對于小戶“首次”則從寬。小戶賺錢不容易,都是普通老百姓,被查出偷漏稅,補補罰罰就可以了
- 詳細閱讀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