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上海買賣合同律師講解房地產轉租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房地產轉租現象越來越普遍。在實踐中,租賃物的處分和占有容易成為訴訟糾紛和執行問題的觸發點,在此背景下,筆者認為,基于優先購買權考慮的理論和實踐基礎,賦予法定轉租人優先購買權,具有法律和實踐的合理性。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買賣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賦予次承租人可以優先選擇購買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分析
1.轉租合同對出租人具有約束力。 由于租賃關系是一種信托關系,即轉租人對房屋的使用以及收入行為對出租人所有權的限制,各國法律對轉租行為進行了規范。 《民法典》第7116條規定,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見,分承租人的租賃權必須建立在出租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基礎上,這符合意思自治原則,是法律所承認的。 轉租關系雖然發生在分承租人和承租人之間,但其法律依據是出租人授予承租人轉租權。
租賃合同的相對性由于財產所有人設定自己的生育權的行為而擴大,使得轉租合同對出租人具有約束力。
2.轉租人對該財產的實際占有和使用使轉租人有權享有優先可操作性權利。承租人通過租賃關系取得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經出租人同意再次轉讓給分租人,導致權利的有效期延長后,分租人即構成財產的實際占有。
由于承租人通過轉租合同放棄對財產的占有,不再占有財產,分租人對財產的實際占有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并以契約關系為基礎,分租人是財產受益人的實際使用,優先購買更有利于實現物權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3.符合社會公平環境保護的現實生活需要。優先選擇購買權制度進行設計的首要研究目的是保護自己居住生活權。
在房產被轉租的情況下,次承租人才是房產的實際使用人,如果沒有局限于原租賃服務合同的相對性,不承認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便違背了優先購買權設立的目的,不能解決實際發展發揮該制度的效力價值。不管是出于盈利還是原租賃市場需求不斷發生時間變化,既然承租人已經成為合法轉讓其使用這些權利,對房產的實際工作需求我們應當弱于次承租人,房產對次承租人來說則具有影響更大的使用經濟價值。
上海買賣合同律師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應該通過學習法律來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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