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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刑事律師代理不符安全標準食品案獲從輕處詳細閱讀
審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12)松刑初字第1047號 案 由: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裁判日期: 2012年08月22日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松刑初字第104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XX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XX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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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區律師談婚后戶口未遷出的婦女是否有土地詳細閱讀
案情: 原告與上海市丙村肇某錛于2000年結婚,2001年原告在丙村分得土地。2010年原告與肇某錛離婚,戶口未遷出,一直為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未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自2011年至2014年,丙村一直為原告發放土地補償款,但2014年村委換屆后,新任村主任某驪哪咤拒不為原告發放土地補償款,經責任管區及鎮政府主要領導協調,為原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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