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介紹調解離婚后財產是否還需要調解
原告趙某與被告趙某、劉某財產分割案件,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舉行聽證。原告委托代理人趙賢1、被告楊XX、委托代理人楊XX趙賢2、被告劉賢出席訴訟。此案現已結案。上海遺囑繼承律師想聊聊這些問題。
原告趙×1訴稱:2003年,原被告用家庭經濟共同發展所有的拆遷補償款以被告趙×2的名義購買了昌平區xxx鎮xx路x號院x號樓x單元xxx號房屋。
2004年10月13日,二被告是否同意把共同完成所有的昌平區xx鎮xx路x號院x樓x單元xx號房屋給原告的情況下,通過分析北京市朝陽區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調解協議離婚。之后根據原告可以多次教育主張學生自己的權益,二被告總是以企業各種數據理由推脫。
為了中國維護以及原告的合法用戶權益,特訴至最高法院,要求我們依法管理分割昌平區xx鎮xx路x號院x樓x元x號房屋,訴訟費由被告公司承擔。
被告趙憲2日辯稱,他不同意原告的主張,并要求駁回原告的主張。本案的起因是財產分割糾紛財產分割是家庭共同投資創造收入但案件涉及的房屋與案件的起因沒有必然的關系。第二,在被告2和被告1的婚姻中,原告是未成年人,不符合家庭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同時,回顧第二被告的婚姻狀況,1987年7月27日登記結婚,原告88日出生,1993年,被告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并取得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建造房屋。而原告只有四五歲。原告作為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一員,沒有履行形成家庭共同財產的義務,也不是家庭共同財產的共同所有人。
原告無權要求分配家庭財產。雖然案件發生財產分割糾紛的原因應理解為屬于父母自己的財產但所謂財產分割是父母的財產而不是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
這種分離實際上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贈與,即財產所有人以其父母為所有人,但這種贈與合同糾紛在原告多次訴訟中被撤銷。本案的原因與本案的事實和原因不一致。
當年,被告一、被告二于2004年10月13日在朝陽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時,在沒有要求法院處理的情況下,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了處分。此外,原告在以往訴訟中沒有向法院提供與投訴有關的案件材料,這是原告撤回訴訟的主要依據。
根據現行特權法和居住事實,爭議房屋的法定登記人屬于被告,原告在沒有其他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只是機械地改變了案由,本案現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據反映了被告的所有權。
如果原告認為自己擁有涉案房屋一部分,還應當對該房屋進行產權確認,原告以其所謂身份將該房屋分割為被告名下,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表示,當兩名被告同意將爭議中的共有房屋交給原告時,離婚是由朝陽區法院調解的,當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處理離婚時,第一被告的家人已經同意了,第一被告心情很難過。
不可能將其唯一的房屋捐贈給原告,且該代理人已取得所有文件,表明雙方自愿離婚,共同財產已被處分,且不知道捐贈該房屋的事實。
上海遺囑繼承律師強調,原告多次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偽造、銷毀證據的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告代理人與被告在訴訟中可能存在惡意串通等侵害被告合法權益的行為。原告的訴訟被認為沒有根據,他的索賠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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