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講解結婚后一直居住的房子能作為證據嗎
北京市北京順義區×鎮×村東×號院登記在李×2(集體進行土地資源建設發展用地使用證記載為李珍)名下,1989年二被告公司出資在該院內可以修建北正房七間及西廂房三間。原告趙×與李建松結婚后便與二被告雙方共同生活居住在該院落內,李×1自出生后亦居住在位于該處。上海遺囑繼承律師想聊聊這些問題。
1998年1月20日,李建松與其兄李建宏共同進行簽訂提供一份《房產作為證據》,內容為:“父親李貞原擁有村東和村西二所住房,現將村東房分與李建松擁有,但其中只有三間正房在父母為了生存這一年間中國一直生活居住,待去世后再歸李建松擁有;將村西房分與李建宏擁有,以此為據。
此外,李貞夫婦可以生存在這年間的醫療費及去世后的喪葬活動費用由李建松、李建宏兩兄弟公司平均成本分攤,以此為證,以免發生糾紛”。該《房產相關證據》的起草一個人為李貞,證明我們人為李貞、孫×?!袄钬憽奔礊橥ㄟ^本案對于被告李×2。
?。?013)順民初字第6604號民事法律判決書“確認企業簽署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日,證明人記載為李×2、孫×,簽字人記載為李建松、李建宏(洪)的《房產數據證據》中涉及李建松的部分學生有效”,(2014)三中民終字第13273號民事訴訟判決書對上述分析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予以幫助維持。
雙方通過當事學生人均收入確認《房產作為證據》中的三間正房為涉訴院落內北正房東數三間。
2003年,法庭的三個西廂房被拆除,改建為三個西廂房、三個新的東廂房、一個東廂房、一個西廂房、一個北廂房和一個南廂房。至于上述重建和新建的房屋,原告趙某聲稱是他和李建松共同出資建造的。
第一次審理時,趙某說,可能花了5萬多元,他和李給了兩名被告5萬多元,用來購買材料和支付勞務費用,但細節不清楚,因為房子是李主持建造的。
在第二次審理中,趙某說,李某在建房時負責家中材料的收集和支付,并支付了2萬多元的材料費,在審理期間,原告趙某提交了2003年6月北京順義區 X 公司開具的8000元樓板付款收據,以證明李某在建南倒置座椅時投資了8000元。
第二名被告否認收據的真實性,稱兩人支付7000元購買樓板,這些樓板是在趙的叔叔經營的一家工廠里出售的。第二被告稱,2003年兩人住房部門共出資約5.5萬元,為建設出資。
2009年,法院涉及中間空間上的新中間房和三個南倒二樓。至于房屋的建造,原告趙某聲稱是他和兩名被告共同出資的。在第一次審判中,他聲稱他不知道自己花了多少錢。
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知道二審還表示,建房是第二被告人購買材料,交納工資,建中間房時,其勞動成本為5000元,建南二樓時,其給第二被告人的工資為8000元。第二被告聲稱,2009年用于住房建設的4萬元全部由他們兩人出資,原告趙某沒有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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