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房屋產權律師解讀房屋產權:房屋產權的分配
一審法院再次查明,在本次訴訟前,沈某佳、某佳、吳怡三人曾兩次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確認其在房屋拆遷安置中的利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屋產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2015年6月9日,案件承辦人到松江區岳陽街道危舊房改造項目組詢問爭議房屋拆遷安置情況。項目組工作人員表示:爭議房屋只是簽訂了補償協議,并未實際拆遷。房卡上登記的承租人是沈某乙,補償人應該是沈某乙。沈某佳一家在拆遷時已遷出,但實際上并未居住在爭議房屋內,不符合公房出租中“同住人”的要求。
一審法院還查明,2015年6月16日,沈某兵到法院進行詢問,稱現在榆樹頭的房子等于國家給我蓋了什么,我管不了那么多。
我是兒子,我把我的那份給了我兒子沈某一”。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房的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共同承租該公房,他們對該公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益。
本案中,申莫伊是爭議房屋的承租人,當然享有爭議房屋的拆遷安置權益。 關于共住居民住房困難的問題,《XX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部門關于落實XX市房屋租賃條例(二)的意見》(上房地政工(2000)98號);《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XX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11號),《XX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2011年XX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等文件明確了公共房屋拆遷中的同住居民。
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共同居民拆遷公共房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房屋被征收決定時,應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永久戶口,實際上已經活了一年以上;城里沒有別的房子,也沒有別的房子但生活困難的人。
雙方一致確認,房屋拆遷過程中,爭議房屋實際居住的沈氏C人僅有一人,且沈氏C明顯符合公共房屋拆遷中確定同住居民的條件。
因此,某一第三人應享有拆遷糾紛房屋權益。 但在前次訴訟中,某一沈C前來法院接受詢問,并明確表示其股份已贈與其子沈B。由于某一沈C已去世,故無證據表明沈C有意與上述意見相左。
因此,法院根據沈某的意愿,確認其在爭議房屋中的所有權屬于沈某。 自2008年3月以來,沈先生及其家人并沒有實際居住在爭議房屋中,根據法院從岳陽街舊城住宅項目改造項目組了解到的情況,房屋糾紛的補償安置方案沒有考慮到沈先生及其家人的因素,因此,沈先生和賈女士:吳和易要求取得爭議房屋的拆遷安置權益,法律沒有證據,法院難以確認。
以上就是廣州房屋產權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房產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涉及人數增多的情況下,房屋產權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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