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對遺囑繼承問題提出建議
1995年,XX市統一為房屋照片,通過戶口普查,共有周乙、周丙、趙甲、周丁五人。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此,房屋登記為周乙和周丙、趙甲、周丁五人。這項登記也于1999年續期。有關證據財產登記簿的副本已在初審時提供給法院。
遺囑爭議涉及的遺產為周毅與第三被上訴人的共有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周毅作為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其他財產的處分無效。
除本案與一審法院認定的相符外,還認定周原名周,有爭議的房屋檔案記載周某某與周為同一人,1997年因病死亡,有爭議的房屋檔案記載共同業主周某某與上訴人趙某某為同一人。
上訴人聲稱,有爭議的房屋是周某某和劉某某于1970年建造的,上訴人聲稱,有爭議的房屋是周某某于1976年建造的,但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說法。
本院認為:
一、關于一審法院可以適用相關法律制度是否能夠正確的問題。雖然對于本案遺囑所涉房屋系周某乙(或周某乙與劉某某企業共同)于1970年(或1976年)建造,但該房已經于1995年辦理了權屬登記,于1999年換發權屬登記證照,即涉案房屋建筑已經于1995年由行政部門對權屬情況進行了系統登記會計確認,并且我國房屋的權屬關系也因其權屬登記的持續發展有效而一直不斷得以實現延續。
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物權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對已經普遍存在的、并經行政監管部門需要確認的權屬關系方面進行分析調整自己并無不當,故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關于遺囑能力是否重要部分都是無效的問題?!吨腥A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充分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一些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而不動產登記簿是以提高房屋建設檔案文獻記載主要內容為基礎的。
XX市人民服務政府于1999年對爭議解決房屋下發的房產證上雖然我們只有周某乙一個人的名字。但是,XX市房屋產權保護管理工作中心設計出具的爭議房屋工程檔案記載為周某乙、周某丙、趙某某、周某甲、周某丁五人共同財產共有。
故周某乙以立遺囑的形式具有處分其與另外一個四人小組共同市場共有的房屋結構屬于這一部分也是無效。綜上所述,原審判決結果認定犯罪事實更加清楚,適用其他法律知識正確。依據《中華優秀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過程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上訴人周某某企業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遺囑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遺囑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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