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楚遺產繼承是怎么回事?廣州遺囑繼承律師講完你就明白啦!
原訟法庭認為,繼承始于死者死亡,繼承人有權繼承死者的遺產。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牛X杰于2011年去世后,以牛X生、牛X毅、曹X珍為繼承人進行了合法繼承。 曹稀珍2014年3月去世后,由于缺乏正式因素,其遺囑無效,其繼任者為牛生和牛喜。
由于牛X翼一直與牛X街和曹X鎮住在一起,所以可以分配多個物業,牛X生與牛X翼的比例確定為4:6。因此,牛X生繼承了XX市XX區粵津路9號1號樓101室40%的住房份額,牛X街以工商銀行名義存款4000元。
紐克斯杰華安證券有限公司存款203.28元,代碼601008的股票2440股,代碼601880的股票2920股,醫療費用1034.88元,扶貧補助495.6元。牛X毅繼承了XX市XX區躍進路9號1號樓101室60%的住房份額,牛X街以工商銀行名義存款6000元。
牛潔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XX千安信村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營業部賬戶存款304.92元,代碼601008股3,660股,代碼601880股4,380股,醫療費用結算1,552.31元,疾病扶貧費743.4元。
XX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發放的18960元的養老金是給曹X鎮幸存者的安慰,由牛X健康和牛X義務占一半,即9480元。由XX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發放的喪葬費2000元沖抵牛X鎮喪葬費7254元(牛X生活費200元+牛X義費9054元),牛X生活費2901.6元,牛X負擔的60%為4352.4元。
已支付的費用以X為X,X為X,X為X,X為X,人民幣2701.6元抵銷。 牛X生和牛X毅都收到了禮金,他們已經同意,禮金屬于人際關系,不屬于本案的處理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3、5、10條第3款、第17條第2款、第4款、第27條第4款和第27條第4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判決:
一、牛X生繼承了死者牛X街和曹X鎮所擁有的XX省XX市XX區躍進路9號樓1棟101間房屋的40%。 牛X毅繼承其60%的股份;
二、牛X杰以中國工商銀行名義的存款1萬元,由牛X生繼承4000元。
三、繼任牛X杰華安證券有限公司XX千安證券營業部賬戶資金和股票由牛X盛以203.28元的價格繼承,其中代碼601008的股票為2440股,代碼601880的股票為2920股。 牛X毅繼承304.92元,代碼601008的股票3660元,代碼601880的股票4380元;
四、死者曹西鎮XX市人民醫院退還的醫療費用,由牛X生1034.88元繼承。 牛X毅繼承遺產1552.31元,
五、死者曹X珍從牛X生獲得2013年因病致貧住院補助495.6元。 牛xyi繼承743.4元;
六、XX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分別向牛xsheng和牛xyi發放養老金18960元,即9480元;
七、上述二、四、六判決涉及的款項已由牛xyi領取。
八、牛X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牛X生14,514.88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牛X生辦理喪葬事宜2,701.6元;
九、駁回牛X生的其他索賠。 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支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 案件受理費1300元,牛X生520元,牛X衣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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