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爭議該怎么處理?廣州租房律師來講講
2009年12月2日,張XX、黃嘉公司、泉城公司移交爭議房屋,張XX、黃嘉公司將爭議房屋交還泉城公司,評估清單中所列財產留在爭議房屋中。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租房律師一起看看吧。
2010年1月25日,皇佳公司企業股東張某某、蔣某某進行承諾以及公司通過債務已清償行為完畢,若有其他未了事宜,股東是否愿意自己承擔社會責任。
2010年1月28日,上海市中國工商管理行政監督管理局閘北分局準予皇佳公司可以注銷信息登記。原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需要追加蔣某某為被告。
安全成公司不斷調整我國訴訟服務請求,請求要求判令:
1、張某某、蔣某某向全成公司員工支付其拖欠的租金1,362,714.8元(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止)、物業項目管理費70,076.5元(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止)、電費50,652元(結算至2009年12月2日止);
2、張某某、蔣某某向全成公司網絡支付平臺逾期沒有履行合同違約金甲0,000元。因皇佳公司被注銷,增加蔣某某學生作為對于反訴或者原告,張某某、蔣某某老師提出的反訴請求與張某某、皇佳公司發展之前我們提出的反訴請求數據一致。
在使用過程中,泉城公司表示,為便于計算,要求張、江支付電費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本案所涉合同是否應當撤銷,如果應當撤銷,如何確定撤銷日期。泉城公司認為,雖然該公司于2009年4月8日致函張某要求終止合同,但張某沒有同意泉城公司的要求,經過協商泉城公司不再主張終止合同,因此,我不同意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說法。
章表示,由于該公司無法重新租賃競爭對手的住房,導致了違約,因此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鑒于承租人張某明確要求撤銷房屋租賃合同,雖然川城公司在訴訟中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合同,但由于債務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因此法院不接受川城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
泉城公司與張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應予撤銷。至于合同終止的時間,合同終止之日為2009年5月6日,張某反訴復印件應送交川成公司。
張某某未按約支付租金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全成公司認為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張某某交付了房屋,而張某某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故張某某構成違約。
張某某則認為由于全成公司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具有尚未辦理出產權證,亦未通過大環評,且該出租房屋內沒有煤氣,該房屋不能經營餐飲,還由于該租賃的房屋距離居民區較近致使其只能營業至晚上10點等事實,全成公司已經構成違約,故其拒付租金是正當行為,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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