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達成和解!
上海行政處罰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有關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概述】
2009年7月10日,邢某與XX縣XX鎮X村委會簽訂合同。合同明確規定,危房改造是為了使用土地,而邢則按照相關規定使用土地。2021年,XX市XX區自然資源局通知邢某土地,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邢在收到通知后不知所措。XX市XX區自然資源局認為沒有相應的權限,無權通知和處罰其土地使用情況。無奈之下,邢某委托上海行政處罰律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XX市XX區自然資源局發出的通知,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
經過候律師的調查和行政機關的多次溝通,最終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辯護和聽證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有權作出陳述和辯護。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當事人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行政機關不得對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護給予更嚴厲的處罰。
【達成和解】
在辦案過程中,邢的律師與XX市XX區自然資源局進行了多次溝通,并提議舉行公開聽證會。在聽證會上,侯律師和聽證會的參與者結合案件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先后發表了意見,有利于反駁自然資源局命令土地糾正違法行為,爭取邢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空間。會議結束后,在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充分解釋了法律和理由,促進雙方達成協議。
最后,通過律師的介入,雙方未經開庭,便以和解告終。
【律師建議】
上海行政處罰律師提醒大家,《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辯護和聽證權。當事人有權作出陳述和辯護。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在上述案件中,行政機關在沒有相關依據的情況下進行處罰顯然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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