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與牟某甲系鄰居。2019年8月6日,牟某A及其女兒牟某B因瑣事與董某及其妻子安某相互辱罵、毆打。安某、牟某乙受不同程度輕傷。2019年10月3日,某縣公安局對上述4人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對董某給予行政拘留五日。對于這種情況您是怎么看的呢?接下來咱們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2020年1月8日,董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行政部門沒有集體討論行政處罰決定。他要求撤銷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一審人民法院對該訴由未予評價,以該決定書認定一個事實可以清楚、證據能力確實充分等為由,駁回了董某的訴訟服務請求。
董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上訴理由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董某仍不服,向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申請再審,高級法院工作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后董某向檢察機關提出社會監督企業申請。
本案中,針對董某被給予企業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管理行為未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問題是否我們應當被撤銷,存在以下三種不同觀點。
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拘留決定未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應當被撤銷。由于關于行政制裁的法律沒有相關規定,集體討論是行政部門內部程序的一部分,關于行政拘留的決定不需要由行政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
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拘留決定未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不應當被撤銷。因為企業行政拘留屬于自己人身罰,是行政管理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經濟處罰形式,被其處罰的行為當然也是屬于一個重大違法犯罪行為,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當然需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學習討論。
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拘留決定未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應當被撤銷。由于案件復雜或嚴重違法行為是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結果,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我們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學習法律來使自己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